
关于修订宝坻区关于进一步
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宝坻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宝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宝坻政发〔2007〕12号)进行修订,将《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意见》、《关于吸引服务型企业的意见》和《关于鼓励发展总部型企业的意见》作为《宝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完善和补充。这三个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促进服务型总部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意见
2.关于吸引服务型企业的意见
3.关于鼓励发展总部型企业的意见
二○○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意见
一、招商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指为我区成功引荐区外、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介人不受工作单位、职务、身份限制(区内各级招商引资机构和人员的职务性招商除外),都可享受奖励。
二、引进的项目建成或形成纳税后,先按其注册资本2‰的额度,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再按其所纳税收区留成部分5%的额度,每年奖励一次,连续奖励三年。
三、对中介人按项目计奖,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份奖励;中介人为两人以上或两个单位以上时,奖励资金只支付给一人或一个单位,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四、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区、乡镇街、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2
关于吸引服务型企业的意见
一、对只在我区注册不在我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注册经营期限内,自纳税之日起,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其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予以奖励。
二、对企业的奖励每年分两次进行:半年预奖,次年1月份全部兑现。
三、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区、乡镇街、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3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型企业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坻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宝坻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亦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我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1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且税收在我区汇总交纳的企业;
(四)上市公司;
(五)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经我区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等。
二、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其实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奖励三年;自获利年度起,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奖励三年,之后在企业注册经营期限内按其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所发生的契税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所发生房产税额度奖励三年。
三、总部型企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五年。
四、大力扶持总部型企业加快发展,对达到天津市总部经济奖励条件的,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区、乡镇街、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