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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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印发关于建立市容管理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16B/2021-003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8]7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市容建设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印发关于建立市容管理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市容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市容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市容管理长效机制。

二、管理范围为宝坻新城、京津新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各产业功能区区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实行区、乡镇(街、开发区)、村(居)三级管理原则。区市容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全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执法、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房管、市政、园林、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机制

根据各部门职能,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管理职责进一步进行明确。

一、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管理

主要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市政和环卫设施建设与管护。

(一)城市建设规划管理。

1、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对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

2、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分局负责查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纠正或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申请强制执行。

3、对未经许可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尺寸的,由房管局负责查处。

4、因特殊情况在住宅或非住宅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其他设备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局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划局书面提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连同相关设计方案报送规划局。规划局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对于经规划行政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5、涉及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要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津政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房管局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二)市政设施建设与管护。建委负责城区主干道路、便道、排水设施等的建设及维修管护,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1、市政道路要保持完好、平坦,对破损的路面,应及时修复。对批准的破路施工工程,完工后要监督修复;对未经批准擅自破路施工的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

2、排水设施应保证畅通,对管道堵塞的要及时清掏,检查井、收水井井盖丢失或损坏的要及时更换,保证设施安全。

3、负责弱电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管线入地工作。

(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护。市容委负责我区城市环卫设施的设置与建设,主要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环卫专用标志、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

1、根据城区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足够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场等设施。随着城市道路建设,按规定的标准和规划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监督各类公园、体育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饮食、服务等行业经营者自行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管理。

2、负责全区垃圾处理场建设,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乡镇垃圾转运站,指导村级垃圾堆放点建设。

二、市容秩序管理

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综合执法,交通秩序管理,建筑工地管理等。

(一)市容委负责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城区街道两侧街景立面整修和灯光夜景、广告牌匾的规划管理,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监督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各类陈旧、破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灯光、牌匾,督促主办单位和产权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加固、整修或更换。

2、负责各类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庆典、促销、展览和其它社会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上述场所在审批时应征求综合执法部门意见。

(二)城市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相关执法责任进行明确。

1、凡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未在指定地点、未按准许时间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2、对利用住宅门、窗、庭院进行无照经营的,由工商分局负责查处。

3、对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活动或固定设施占用道路进行非法经营(不含客运、货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含废弃车)依法采取暂扣措施。

4、对城市管理区域内运输散体物料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扬尘撒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三)交通秩序管理。

1、交通局负责城区车辆运政管理,查处各类客运车、出租车、机动三轮出租车违反运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2、公安宝坻分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规划、市容、市政部门设置固定或临时停车场地,设置交通标志牌、标线和信号灯;

(2)依法对城市交通秩序实施管理;

(3)负责非机动客运三轮车的管理。

(四)建筑工地管理。

建委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实体围档等设施,整齐堆放物料、机具,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施工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不得对沿途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留垃圾死角。配合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音扰民问题。

三、环境卫生管理

(一)清扫与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全天保洁。

1、城区主干道(包括两侧便道及道路内绿化隔离带)的清扫保洁,由市容委负责。街巷、居民区、城内村庄的清扫保洁,由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各乡镇所在地街道由乡镇政府负责;村庄卫生清扫由各村负责。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城区内铁路沿线两侧的清扫保洁,由铁路部门负责。文化广场、绿化带(绿地)、花坛的清扫保洁,由园林部门负责。城区规划区以外公路清扫保洁,由交通局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2、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道路清扫于每日早六时半前结束,然后转入全天保洁,严禁将道路上的垃圾扫入排水道口或置入绿化带。

3、冬季清雪工作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由各单位分工负责。市容委负责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

(二)河道卫生及水面漂浮物清理实行分工负责、定期清理。一级河道由水务局负责;二级以下河道中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容委负责,城区规划区以外的由所在乡镇街负责。

(三)各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1、建筑垃圾处理。监督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沿途不得撒漏;竣工后及时清理场地,达到工完场净。

2、城区生活垃圾处理。主要街道及已建成垃圾转运站并投入使用区域的垃圾,由市容委统一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其它居民区由所属街道负责清运。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袋(桶)装化。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所属乡镇负责督促指导各村成立环卫队伍,设置垃圾堆放点及垃圾临时弃点,做到垃圾集中收集。全区逐步建立起农村垃圾村收集、乡(镇)清运、区处理的机制。

(四)城区公共厕所由市容委统一管理,及时清运,做到厕所、化粪池无冒溢。清运粪便时,必须密闭,避开主要干道,并于每日早七时前结束。

(五)综合执法局负责影响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市场管理

(一)各类专业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的交易秩序、场内卫生等规范化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城区占路便民市场由市容委会同工商分局、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临时摊点设置方案,并负责划线定位管理;其中市场行政管理由工商分局负责,市场卫生管理由市容委负责,市场秩序由综合执法局负责。

(三)城区规划区内煤炭经营点由商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清理,统一规划建设煤炭经营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要坚决取缔,城区规划区内不再批准煤炭经营业务。

(四)各类废品收购站点由工商宝坻分局会同市容委及所在乡镇街负责清理,城区规划区内废品收购站点全部搬迁至城区规划区以外规范管理。对无证无照的要坚决取缔,城区内不再批准废品收购经营业务。

五、园林绿化管理

(一)林业局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1、会同城建规划部门制定城区园林绿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公园、广场、绿地景点及主干道路隔离带、行道树、便道绿地的绿化、美化与管护;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当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

3、负责全区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乡镇(街)做好辖区内林木的病虫害防治。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一、成立区市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市容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市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二、实行城市管理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项目,如城区洗车场及沿路汽车修理、石材和电气焊加工、酒吧(歌舞厅)等经营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工商、规划、市容、环保、房管、文化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多门审批”的要求由工商局牵头依法实行联合审批。审批前必须严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的加工场地,条件不具备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三、实行市容环境管理项目综合管理制度。对所有违法建设项目,由执法局牵头,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工作。规划、土地整理、建设、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及建筑产权证;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部门不得向其提供水、电、气、暖等项服务。对利用违法建设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环保、安监等许可审批部门,不得为其审批许可证批准文件和发放有关证照,已批准发放的,应予以纠正。

四、形成城市执法协调配合、信息沟通机制。规划、市容、市政、园林、公安交管、房管、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的工作配合,实现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涉及城市管理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政务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便市民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询。

五、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发现应由执法局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执法局处理,同时出具认定违法行为所需要的书面证明。执法局对移送的案件,要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作为认定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可向有关部门发函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拖延或者附加条件。

第四章    经费保障机制

一、区级(包括街道所属居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容委、财政局结合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经费进行统一核算,对以后年度增加的管理内容单独进行核算后列入当年预算。

二、乡镇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村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四、随着管理标准的不断提高,逐步建立正常的经费增长机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机制

一、市容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对全区市容、环卫、市场、园林绿化、城市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检查考评。

(三)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文明意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二、市容委要加强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管理不到位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无改进的给予电视曝光或通报批评。

三、加大考核力度,增加年度考核分数比重。结合爱卫办开展的争创先进活动进行整体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总成绩。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消极,连续三次检查不达标或因职责落实不到位给全区带来负面影响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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