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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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批转区工经委拟定的关于鼓励开发区(工业区)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16B/2021-003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9〕13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批转区工经委拟定的关于鼓励开发区

(工业区)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工经委委拟定的《关于鼓励开发区(工业区)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鼓励开发区(工业区)

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开发区、乡镇工业区的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效能,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促进开发区、乡镇工业区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招商引资项目节约使用土地

(一)新引进工业项目建造2层及2层以上多层厂房且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容积率的,享受超过规定容积率那部分建筑面积的地价折算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后,年内兑现奖励。项目建设第2层厂房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收费减半收取,3层及3层以上的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收费。

(二)新引进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超过我区投资强度50%以上的,在执行《宝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投资税收奖励的基础上,将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延长一年。

(三)在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容积率超过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行业规定以上部分的,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由所在开发区或乡镇于年终对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盘活闲置厂房和土地

(一)企业在符合规划,不影响安全、环境的前提下,进行老厂房加层或利用厂区内空余土地进行再建设,并超出现行行业容积率规定的,参照标准化厂房奖励条款,超出的建筑面积享受一次性每平方米15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转让等方式,盘活停产、停建项目的闲置厂房和土地。对通过收购退让土地、定价招商协议转让土地引进的新项目(或合并后的企业),所盘活的土地、房屋权属转换涉及的契税,实行全额补贴的奖励政策。新项目(新企业)自完税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开发区、乡镇提出返税奖励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三、对未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实施再招商

(一)土地受让人申请退出土地,实施土地收购退让。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区按项目实际支付价计算,并给与适当的退出补偿,实际支付价:土地受让人原支付的土地价款加地面建筑及土地平整成本,再加银行同期利息。退出补偿:按土地收购总价的10—20%给予补偿。

(二)协议转让土地,实施定价委托招商。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区根据土地受让人实际投入情况协商确定转让价格,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协议期间土地(含地上物)处置权归开发区或乡镇。

(三)对不能按期开工、不愿退出土地,又不能达成定价委托招商协议的项目,区政府不给予办理建设延期手续,到期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执行项目备案制度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一)在出让土地前,开发区、乡镇工业区和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必须符合规定的准入门槛,除地块位置、面积、价款外,还要确定产品、投资额、开竣工时间及违约处置条款。投资协议报区工经委备案。项目完成土地摘牌后,按照经过备案的投资协议条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项目竣工后30日内,项目投资方必须按规定申请竣工复核验收。区工经委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未达到合同规定投资要求的,不予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取消投资协议约定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依法处置项目闲置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认定为项目闲置土地;虽已动工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认定为项目闲置土地。开发区、乡镇要根据项目运作实际,核实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和闲置时间,向区政府提出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意见。

(一)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项目原土地出让合同总款20%的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

(二)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报区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建成项目,视同为部分闲置土地和违反合同规定,按合同责任条款,取消项目约定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宝坻区工业经济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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