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领会预案内容,从实战出发,制定高效实用、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1年8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0〕127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气发〔2010〕7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宝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坻政发〔2009〕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内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街、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1.4.5及时预警、社会响应
坚持社会响应的原则,通过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2.1 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服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委主任和气象局局长担任。区应急办主任负责气象灾害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应急办、区农委、区气象局、区建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武装部、区卫生局、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水务局、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林业局、区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区教育局、区供电公司、供销联社、财险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气象局、区应急办人员共同组成。
2.3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区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指示命令;确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督促、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2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助处理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建设和完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害;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对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管理气象装备仪器;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应急办:及时传达区应急委的指示和命令,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间灾害应对工作,承担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农委: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及时了解全区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的生产、存储等信息,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上市工作;组织专家和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区建委:负责指导房屋建筑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抢险抢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负责安排相应级别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区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因气象灾害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监控,做好交通疏导及运送应急物资、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按有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区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对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洪水、旱情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负责城区排水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抢修工作。因气象衍生灾害引发的洪涝、干旱等突发事件,作为牵头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工作。
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灾后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巩固并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规范疫情处置程序;切实防控重大动物疫,保证畜禽时刻处于有效免疫状态;检查督办灾后重建、防疫、产业发展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因气象衍生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作为牵头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工作。
区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后农机物资准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主力军的作用。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供销联社:负责灾后对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
财险公司:积极配合、理顺灾后财产保险理陪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的畅通;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1.1 区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各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的,应立即将预警信息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
3.1.3 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4 信息共享
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民政、建委、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5 灾害普查
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局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3.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宝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区气象局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交通、教育、劳动保障、文化广播等重点部门应在大型社区、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路段,以及农村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和气象协理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宣传、教育、气象、文广、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5预警支持系统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我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4 预警级别(全市统一)
按照天津市的统一规定,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4.1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并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2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市范围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零下4摄氏度以下。
(6)陆地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风力达12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7)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3 Ⅲ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我市市区或4个及以上区、县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我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零摄氏度以下。
(5)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6)陆地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风力达10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7)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8)低温:过去72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9)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10)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且风力达到或超过5~6级。
(11)大雾: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4 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市区或4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4)低温: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摄氏度及以上,且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8)霜冻:春季(3月至5月)和秋季(9月至11月),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5.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农业、民政、水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区应急委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2.1 四级响应。 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2 三级响应。 当达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3 二级响应。 当达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就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4 一级响应。 当达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5.4.1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各镇街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结合区政府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部门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建设、交通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4.3 暴雪、冰冻
暴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按照《宝坻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5.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交通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雾行安全通知,加强道路行车安全监管。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5.7 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将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8 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1 灾情报告、评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重点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6.2 救济救灾
民政及相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3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及蔓延。
6.4 设施恢复
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组织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险企业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各保险企业要依法及时赔付。
7.1 应急队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大型社区、体育场馆等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居委会和乡村要至少设立一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和防范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在全区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气象部门定期向志愿者传授应对气象灾害的知识和技能,紧急情况出现时,按照就近原则调动志愿者协助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7.2 资金保障
区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安排防灾救灾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7.3 物资保障
区政府和各镇街及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4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5 法制保障
加强本区关于防御气象灾害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8.1 奖励
(1)区政府和各镇街对气象灾害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在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应急处置中,指挥严重失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1 预案修编
本预案是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宝坻区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方案,并报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培训与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及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有计划地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