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调整
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天津市社会保障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民计民生投入不断加大,区财政的支出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我区镇街经济快速发展、财政实力不断增强的实际,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调整我区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抚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5∶5,调整为市、区、镇街5∶3∶2;
二、城市低保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8∶2,调整为市、区、镇街8∶1∶1;
三、农村低保支出市、区、镇街负担比例为7∶1∶2,不作调整;
四、农村五保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7∶3,调整为市、区、镇街7∶1∶2;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7∶3,调整为市、区、镇街7∶2∶1;
六、无丧葬费人员丧葬补助负担比例由市、区7∶3,调整为市、区、镇街7∶2∶1;
七、公共卫生服务负担比例由市、区6∶4,调整为市、区、镇街6∶2∶2;
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由210元调整到400元,将成年居民负担标准由原市、区、镇街分别负担105元、95元、10元,调整为市、区、镇街分别负担200元、100元、100元,学生儿童、重残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仍由市区财政负担。
九、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随国家及天津市政策调整而适当调整。
宝坻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