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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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16B/2021-002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1〕31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调整

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天津市社会保障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民计民生投入不断加大,区财政的支出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我区镇街经济快速发展、财政实力不断增强的实际,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调整我区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抚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5∶5,调整为市、区、镇街5∶3∶2;

二、城市低保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8∶2,调整为市、区、镇街8∶1∶1;

三、农村低保支出市、区、镇街负担比例为7∶1∶2,不作调整;

四、农村五保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7∶3,调整为市、区、镇街7∶1∶2;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负担比例由市、区7∶3,调整为市、区、镇街7∶2∶1;

六、无丧葬费人员丧葬补助负担比例由市、区7∶3,调整为市、区、镇街7∶2∶1;

七、公共卫生服务负担比例由市、区6∶4,调整为市、区、镇街6∶2∶2;

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由210元调整到400元,将成年居民负担标准由原市、区、镇街分别负担105元、95元、10元,调整为市、区、镇街分别负担200元、100元、100元,学生儿童、重残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仍由市区财政负担。

九、社会保障预算负担比例随国家及天津市政策调整而适当调整。

                             宝坻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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