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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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16B/2021-0019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5〕2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时效到期,已废止。
有   效  性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

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1231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城中村和宿舍区

搬迁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中村和宿舍区搬迁改造(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加强资金监管,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天津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为支持我区城中村改造所发放的贷款、承接主体的资本金、优惠购房款等。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地块的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新建安置住房项目、新建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拆迁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城中村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接主体是指承接政府购买城中村改造服务的主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市场化企业。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应遵循“程序合法、统筹统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宝坻新城房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建办):是负责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研究拟定工作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协调督促筹集项目资金。负责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整体评估、可行性研究;全面掌握拆迁及还迁建设工程的整体进展情况;参与指导各项费用的测算;汇总各片区的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汇总各承接主体的融资计划与到位情况、还本付息情况;跟踪、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等。负责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承接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贷款的申请、使用、管理;建立资金来源与使用台账;按月向房建办、金融机构等部门报送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房建办等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申请、使用、管理;建立资金来源与使用台账;按月向房建办、金融机构等部门报送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房建办等部门的检查。负责筹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

第九条 天津市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主要负责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

第十条 街道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的拆迁补偿及居民安置工作。负责调查汇总项目安置房与拆迁补偿费的资金需求、向搬迁户发放补偿费、分配安置用房。每个村庄(宿舍)安置补偿费发放完毕,所属街道及时向房建办、金地公司等提供银行相关单据、领款人签章单、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按周向房建办、金地公司等相关部门报送搬迁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作;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向区政府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区审批局:负责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贷款融资模式

第十四条   房建办对拟采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地块范围、新建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费用概算、承接主体应符合的条件等。报宝坻新城城中村和平房宿舍区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根据宝坻新城城中村和平房宿舍区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实施方案,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中标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城中村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依据购买城中村改造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于当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预算,11月份上报房建办审核。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按贷款项目建立台账,逐笔登记融资情况,记录还本付息时间,及时筹集资金,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资金短缺,需要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经区政府批准可计入总成本。

第四章  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安置补偿费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费、提前搬迁奖、临时安置费等,由房建办统一管理和拨付。街道办在房屋搬迁前应将项目评估结果及时报送房建办,由房建办对项目前期的勘查、预算、审核和评估等具体工作做进一步的核查,同时,街道办应制定安置资金用款计划报房建办。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与街道办签定委托安置补偿协议,依据该协议,将安置补偿费预付到房建办,房建办依街道办申请支付资金,街道办向房建办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安置资金三方协议(甲方:承接主体,乙方:搬迁户,丙方:街道办);

2. 安置资金付款审批表;

3.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或企业往来收据;

4. 前次拨款资金的使用明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依据三方协议支付搬迁户。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借款时要签订协议,注明借款人、资金用途、还款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对安置补偿费,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按房屋搬迁户建立支付台账,记载资金使用明细。

第二十七条  安置补偿费实行银行账户或存折实名发放,房屋搬迁为个人的,应有领款人签字。街道办履行三人以上签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每个村庄(宿舍)搬迁工作完成后,街道办按项目搬迁方案进行认真清理核算,编制搬迁补偿费结算报告报送房建办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资金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房建办与承接主体进行结算,资金多退少补。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供暖费、物业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优惠购房款由街道办负责收取,以村为单位收齐后,将优惠购房款上交房建办。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经费按照《宝坻新城动迁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新建安置住房

第三十三条  拆迁房屋渣土外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承接主体在新建安置住房及其配套工程时,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选择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符合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参照《宝坻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宝坻政发〔201527号)执行。建设资金依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由承接主体直接支付给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承接主体在工程招标前,应将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报价报送房建办,房建办拿出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建立台账,记录资金支付情况。将工程合同复印件报送房建办一份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应由承接主体报送房建办审核,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购买主体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三个月内,承接主体应编制整个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包括:安置补偿费、工作经费、新建安置住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四十条  房建办将承接主体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经区政府批复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据此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房建办要严格控制新建安置住房的总规模,各片区之间可调剂使用。街道办要建立安置住房台账,按片区、按项目、按楼号、按房间进行登统造册,上报房建办。剩余安置住房由房建办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整理土地经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按片区、分地块核算,依据政府批示将资金拨付金地公司。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城中村改造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等向区政府汇报,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做到手续完备、数据真实、凭证齐全、账目清楚、档案完整。严禁列入不属于该项目范围的支出。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会计档案。

第四十七条  房建办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承接主体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财政局、房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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