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村级公共信息广播系统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村级公共信息广播系统与电子显示屏
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共信息广播系统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系统规划、建设、运行、信息发布、监控与维护工作,促进该系统畅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农村公共信息和灾害防御能力,扩大政府公共信息和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建设村级公共信息广播系统,实现公共信息和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三条 信息发布系统是指部署在区气象部门的区级公共信息广播发布平台、各村和社区广播接收系统、室外室内信息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天气预报预警、灾害防御信息、农业服务信息、科普知识等,以及市级平台发布的各类预警、服务等综合信息。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公共信息广播接收设备属于区气象局固定资产,需气象局、街镇、村或社区三方签订安装、使用、保管、维护协议,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条 信息发布系统实行分级管理与保障的体制。由区、街镇、村或社区三级管理和保障。
第六条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区信息发布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制定完善全区信息发布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区信息发布系统运行与维护情况,开展质量考核。
(四)负责区信息发布与接收系统建设。
(五)负责区信息发布与信息质量。
(六)负责组织实施区信息发布系统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
(七)配合协助区政府对涉农涉灾部门以及街镇人民政府使用信息发布系统的申请受理与审核,对其发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街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信息接收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运行管理,并指定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信息接收设备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发布、审核与登记。
(三)负责本辖区信息接收设备完好率、在线使用率符合市、区政府100%的考核要求。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指定广播管理员(一般可由本村电工、气象信息员或广播员担任)负责本村信息接收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本村自主发布信息的登记、审核与上报。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信息的权限管理和统一发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政府信息、灾害预警、灾害防御信息等采用实时播发,其余信息均定期定时播发。其中大喇叭广播时间一般7:30至19:30时段。重大、特殊和紧急情况,夜晚插播。大喇叭内容每次连续广播三遍。
第十条 每天定时发布天气预报;遇有重要天气过程出现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依据《宝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发布其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天津市政府部门的要求发布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区直有关部门综合信息须由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同意后,按发布规定程序流转,区气象局审核、发布,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各街镇的各类信息在本辖区播放,应经街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并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街镇信息服务站的为农服务信息除晚上外可随时播放,并记录备案。
第四章 监控与质量考核
第十四条 各街镇气象协理员负责辖区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严防设备丢失和人为损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拆迁和移动设备。
第十五条 区气象局每天对全区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全面监控并计入考核。监控的重点是通讯状况是否良好、供电是否正常、信息是否发送成功等。
第十六条 质量通报。信息发布系统每季度通报全区信息接收设备在线率及信息发布情况,并纳入全区街镇工作考核管理。
第五章 设备维修维护
第十七条 各街镇、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共信息广播接收机、显示屏的日常维护工作。遇有故障导致无法在线时,应首先查明故障原因,电源问题和外接线路问题由各乡街镇、有关部门、各行政村维修;公共信息广播接收机(室内机)和外放设备(室外机)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街镇、部门、行政村管理人员,由街镇、部门、行政村管理人员报区气象局维修。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人员)承担维护维修费用;造成设备丢失的,由使用单位(人员)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系统故障处理流程
(一)当发现辖区内信息发布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各村气象信息员应立即进行检查抢修。
(二)当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向区气象局报告。区气象局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在72小时内修复。当现场检查发现因重大故障或关键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区气象局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提供备件或现场维修支援。
(三)每次信息发布系统故障维护和修理,均应记录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气象局或受其委托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每年5月底之前完成对全区信息发布系统设备巡检。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街镇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严格遵照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对编辑的内容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健康合法。
第二十一条 严禁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利用该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履行职责失职失察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送人员对系统平台的登录ID和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对发送发布信息的有关资料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在发布系统全面建成之前,各涉农涉灾单位和街镇人民政府如需使用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涉农涉灾信息和政务信息,应由使用单位通过正式公文向区政府申请,获批后由区气象局按照权限发布,并报市发布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巡查制度,负责对涉农涉灾单位和街镇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改正,或取消该单位信息发布资格,确保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气象局、区应急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