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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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16B/2021-0015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6〕6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农村事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318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

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农经发〔20157号),我区被确定为国家“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以下简称: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单位。为更好地完成国家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改革试点任务,按照《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1413号)要求和农经发〔20157号文件的批复意见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现行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体制,变成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村集体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探索发展壮大股份合作经济的途径,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2.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3.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情况,从实际出发,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争取突破,配套推进相关改革,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改革对象、改革范围、改革模式和改革基准日

(一)改革对象。本次改革试点的对象是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村除外。

(二)改革范围。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以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为重点,具体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荒地、养殖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田间道路以及其他未利用地等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

(三)改革模式。改革模式要统筹考虑村集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农民群众的意愿,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意见》,主要在以下两种参考模式中选择改革模式。

1.资产量化到人,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将村集体净资产或连同土地等资源一起折算成股权份额,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

2.承包地确股到户,组建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实行承包地确股到户的,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可按照群众意愿,将农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折算个人股,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改革基准日。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应选择在本《方案》规定的改革试点期间内,并在《试点村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基准日和清产核资基准日应与改革基准日一致。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核心和重点是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开展以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1.建立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的,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将村集体净资产量化为集体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其中公益性净资产可全部量化为集体股。对于养殖水面、养殖小区、园地、林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用地可不做量化,其收益全部纳入集体股收益管理和使用,存量较多的,也可按一定比例量化为集体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对于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可不做量化,其收益全部纳入集体股收益管理和使用。

2.建立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将农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折算个人股,将其他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面积折算集体股。对于村集体净资产可全部纳入集体股。

(三)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和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按份共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和进行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四、工作程序

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以10个步骤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到程序到位、操作规范。

(一)成立工作小组。试点村在党支部领导下,成立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简称:村工作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党支部成员、村委会委员、村会计、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为成员。

(二)开展政策宣讲。街镇对村工作小组成员培训有关改革政策和要求;村工作小组向村民宣传改革的意义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实施方案。在街镇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村工作小组制定本村《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村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拟采取的改革模式、拟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改革基准日、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股权设置办法等。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代表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

(四)界定组织成员。村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逐一核实本村截至改革基准日的人员情况,按照“搜集户口信息—村工作小组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的程序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编制成员名册,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按照资产清查、权属界定、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审核汇总、公开公示、核销报批、调整账务、造册归档等程序进行。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六)设置股权份额。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应当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参加分红的集体股比重不得高于分红总股本30%,个人股一般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股”设置;将土地等资源一同折算股权份额的应当按照所折算的资源数量设置资源股。采用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应该按照农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折算个人股,按照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面积折算集体股。

(七)拟定章程制度。由村工作小组拟定新建组织的章程,章程中应明确组织名称(一般由市、区、街镇、村名称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或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组成)和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代表产生办法及其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任期和职责,股权份额设置及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依据章程制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

(八)召开成员大会。村工作小组筹备并组织召开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大会议程应包括:宣布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立,审议、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及有关制度,按照章程产生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监事长,颁发股权证书等。会议纪要、相关决议及章程制度等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员大会结束后,村工作小组主持并监督将原村民委员会代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全部移交给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经济组织登记。区人民政府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采用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可到区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十)资料整理归档。理事会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实施方案、章程、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各街镇对各村上报和审批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村为单位进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五、政策规定

(一)运行机制。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长、监事长。成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理事会是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管理机构。为避免村内管理机构和人员繁冗,提倡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成员代表大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民代表组成,理事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组成,理事长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监事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监事长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要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群众认可、程序明确”的原则,制定组织成员界定标准。

(三)股权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量化后,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探索改革后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的有关税收政策。

(四)股权退出。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现阶段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要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进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收购资金可以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或转让给其他成员。

(五)股权继承。股权继承要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重点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

(六)股权管理。股权量化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按份共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和进行收益分配的凭证,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实际占有权。同时,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管理制度、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归档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管理。

(七)资产管理。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市、区“三资”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贯彻落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和审计等工作。资产处置和资源流转等业务要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进行。

六、阶段安排

按照国家及我市的安排,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共分五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63月底前完成)。

包括成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选定试点村、召开动员会议,组织培训等。

第二阶段:先期试点(20164-20166)。

在两个街镇中选择两个有一定代表性的村,进行先期试点示范。

第三阶段:扩大试点(20167-12)。

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每个街镇选择1个村进行试点。

第四阶段:全面推开(20171-6)。

在充分总结先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每个街镇完成5个村改革试点。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20177-10)。

各街镇进行自查和总结,区改革领导小组进行验收、总结,向市政府提交《宝坻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宝坻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区长李建成任组长,副区长艾玉昆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研究室、信访办、农委、法制办、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房管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各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王印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部门职责。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实行区、镇、村三级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做到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全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区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区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区领导小组要把握全局,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好培训,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各个环节协调运转。试点街镇作为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把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作为近一阶段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并实行领导包片、村级事务助理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街镇纪检、司法、财政、社会事务、农经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农村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制定改革规则。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学习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宝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及管理办法》。

(四)加大扶持力度。财政及涉农部门的支持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和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承担。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引导资金重点向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和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投入,并列入集体股本金,其分红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支出。

(五)加强督查指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直接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区农村稳定发展的大局。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股权退出、股权继承等项工作,目前尚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指导性意见可参考。为此,区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谋划设计和统筹协调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有效加强指导,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答疑释惑;各街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从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党、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此项改革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积极的配合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做到不推诿、不拖延;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层层压紧、层层落实。


宝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141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等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通过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界定过程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切实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尊重历史。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群众认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唯一标准是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交由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四)程序公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应公开进行,做到程序明确、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

三、界定基准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应与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一致。

四、界定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通过入户走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详细说明成员资格界定范围和标准。《成员界定办法》要在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上报街镇领导小组审核。

(二)搜集户口信息。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以户为单位向公安部门搜集村内人员的户籍及相关资料信息,形成分类名册,并建立台账。

(三)村工作小组初步认定。村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对成员名单进行初步认定,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名单。

(四)成员信息公示。将初步认定的人员信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

(五)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公示期内,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要安排专人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详细记录群众对建议名单的异议;公示期满,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梳理汇总、集体讨论商议,修订建议名单。

(六)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七)公布结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将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在村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并报街镇备案。

五、成员管理

各街镇、村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纸质和电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村每年年底对成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上报街镇备案。


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以下简称: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结构、分布等情况,依法界定集体资产权属,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94 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四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应与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一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应在基准日结清,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五条 清产核资按照资产清查、权属界定、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审核汇总、公开公示、核销报批、调整账务、造册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街镇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镇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业务指导工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资产规模较大的村可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坚持依法依规与民主决策相结合。依照国家、市、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坚持程序规范与全程公开相结合。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对清产核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方法、资产界定和估值情况、报废资产和呆坏帐处置情况、清产核资报告(结果)等全部公开,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九条 坚持专业清查与群众参入相结合。需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吸收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等了解村情的人员共同参入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第十条 坚持帐内清查与帐外核实相结合。对固定资产要以帐面数为基础,帐内帐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核实。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群众认可,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 资产清查

第十一条货币资金。按照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填写基准日与清查日账面数,对资金收支进行清理,通过清理查找账实不符的原因,据实填写实存数,确定长(短)款数额,并在“事项说明”栏详细填写。清查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对库存的现金全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执行现金监盘程序,做到账款相符,对长期宕账的事项要认真清理。存在白条抵库的,要查清情况,登记入账;清查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清查时,按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逐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逐笔核实情况,查清未达原因。

第十二条 短期投资。主要是清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短期投资合同、协议等。清查时,要根据有价证券或短期投资的合同、协议规定据实填写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详细载明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发生时间、账面数额、投资形式、投资期限、持股比例、利润分配形式、累计回收资金等内容。

第十三条债权。主要清查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变动情况,对债权情况按债务人、形成时间、基准日与清查日账面金额、清查变动情况、债权形成原因等进行登记。“清查变动情况”登记清查核实金额、增减数额、增减理由,“增减理由”填写债务人情况,如死亡、灭失、不明、未入账等;以基准日为基点分别登记账龄3年以上的债权情况;“形成原因”按照借款、垫交款项、拖欠承包费和其他分别填写相应金额,“形成原因”项目合计等于“核实金额”。如村(居)集体尚有账外(未纳入帐内核算)的债权,清查小组要严格把关,认真查清形成的实际原因,并取得相关的凭据,经审查属实后,方可进行清理登记,按规定程序确认。要重点清查应收款和内部往来,应收款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要按照明细科目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对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第十四条库存物资。对库存物资情况按类别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登记物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基准日与盘点日账面数额、清查核实情况等,查明“账面数额”与“实存情况”,确定“盘盈、盘亏”数量。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库存物资,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库存物资,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对后,列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值中;清查后,按照明细科目分类编制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

第十五条林木资产。主要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资产,对林木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照类别(经济林木与非经济林木)、品名、生长地点、基准日与盘点日账面数额、清查核实数额、盘盈盘亏以及林木生长分布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其中“生长地点”要填写清楚,“账面数额”、“清查核实数额”和“盘盈、盘亏”分别按亩数、株数、金额分别登记,“林木生长分布情况”按苗期、初期、盛期、衰期分别登记林木株数。

第十六条长期投资。主要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企业等投资。清查时,根据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规定据实填写长期投资清查登记表,详细载明各种长期投资的投资对象、发生时间、账面数额、投资形式、投资期限、持股比例、利润分配形式、累计回收资金等内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类、生产设施设备、公益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类。清查时要逐件清点,进行账、账卡、账物间的核对。清查后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

1.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2.承包、出租的各项固定资产由发包、租出方负责清查,对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包、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3.对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5.经过清查后盘盈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完善实物帐卡。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主要是清查在建或停缓建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大修理等各类工程项目,含完工未结转的工程项目。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等,分别按照工程名称、坐落位置、开工时间、投资预算(占地与建筑面积、金额)、基准日与清查日账面数额(建筑面积、金额)、清查核实情况(工程进度、投资金额)、盘盈盘亏金额、主要承建单位及其他说明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其他资产清查。主要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待界定资产等(需在“类别”栏详细填写)。分别按照名称、类别、购建日期、置放地点、基准日与清查日账面数额(数量、金额)、清查核实情况(原值、盘盈与盘亏金额)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使用情况”按照集体自用、出租或出借、投资参营、闲置分别登记,其他栏填写其他用途或毁损、报废等情况。

第二十条资产清查登记汇总。汇总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投资、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分别登记资产的基准日账面金额、清查核实金额及增减变动情况、清查核实后核销的资产、待界定的资产等情况。“待界定的资产”登记资产构成较为复杂,且资产所有权关系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资产数额。

第二十一条负债。主要清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情况,主要包括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对债务情况按债务内容、债务对象(债权人)、形成时间、基准日与清查日账面金额、清查变动情况、债务形成原因等进行登记。“清查变动情况”登记清查核实金额、增减数额、增减理由,“增减理由”填写债权人情况,如死亡、灭失、不明、未入账等;以基准日为基点分别登记账龄3年以上的债务情况;“形成原因”按照拖欠工程款、金融单位借款、应付未付专项资金、代收其他专款和其他分别填写,“形成原因”项目合计等于“核实金额”;“应付未付专项资金”指国家扶持的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代收其他专款”是指受其他部门委托向村民依法依规收取的税金、费用等。如村(居)集体尚有账外(未纳入帐内核算)的债务,清查小组要严格把关,认真查清形成的实际情况,并取得相关的凭据,经审查属实后,方可进行清理登记,按规定程序确认。对形成的债务要认真分析,做到债务关系明确。

1.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2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3.对负债清查时,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4清查后,按照债权人、所议项目明细编制负债清查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清查。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情况,对所有者权益按照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分类情况分别登记账面金额及清查核实情况。“公积公益金”按照资本(产)溢价、接受捐赠、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资金转入、转增资本、其他等类别分项填写。

第二十三条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清查登记汇总。或总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负债分为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等,分别按照基准日账面金额、清查核实金额及增减变动情况登记;按照类别根据所列事项登记资本、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收益情况,如实反映村集体的债务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物资产毁损、报废核销。主要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毁损、报废的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等。分别登记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账面金额、核销金额、核销情况说明等。村委会申报意见应填写清楚村、集体及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表决情况,并附核销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债权核销。主要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核销时要分别登记债权对应的会计科目、债务人、账面金额、核销金额、核销情况说明等。村委会申报意见应填写清楚村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表决情况,并附报债权对象消亡或无法收回等核销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债务核销。主要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支付的各种应付款等债务。核销债务要分别登记债务对应的会计科目、债权人、账面金额、核销金额、核销情况说明等。村委会申报意见应填写清楚村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研究表决情况,并附报债务对象消亡或无需偿还等核销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资产、资源经营合同清查。主要清查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等资产资源经营合同,按照项目、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兑现情况、是否招投标等进行登记,清理经济合同是否规范,确定的村级收益是否合理,核实经营合同履行情况,对不合理或不规范的经营合同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合同名称”要填写规范;“合同主要内容”严格按实登记合同标的、标的计量单位、标的数量、合同起止时间、合同价款等情况;“合同兑现情况”按已收金额和应收未收金额分别填写,同时要核实经营合同是否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对于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全面清查相关合同、协议,在保证其完整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编制经营合同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资源清查。主要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变动情况,分别按照资源类型及名称、坐落位置、总面积、开发占用情况等进行登记。

1.农用地清查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设施用地等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实行家庭承包的,不再进行清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面积为准;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以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面积为清查依据;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等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清查包括: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凡已办理报批手续的,按批准的数量登记;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登记,以后再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宅基地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第二十九条 资源清查登记汇总。登记汇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情况。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清查登记表,分类别汇总填报,分别登记数量、各种使用方式的面积以及相关的年承包费(年收益)等情况。其中,“其他方式”只登记面积。

第四章 权属界定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或其他外部单位给予援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二条凡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在纠纷未解决之前,当事人应维持集体资产的原状。

第五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三十四条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由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负责,也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在资产估价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三十五条 对集体所有的下列资产要进行估价:一是盘盈的无原始价值的资产;二是各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的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且无原始价值或调拨单据的资产;三是帐外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实行重置成本法;机械设备类实行询价法;其他资产实行现价法。

第三十六条对于发生变动或者资产帐面值价值与现实差距较大,经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可进行价值重估。

第六章 审核汇总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要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进行梳理、汇总,按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对资产进行分类,并计算经营性净资产和公益性净资产。同时,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各种情况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核无误后,撰写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公开公示

第三十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要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确保结果群众认可。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章 核销报批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清查结果,提出实物资产毁损、报废核销和债权、债务核销申请,并附有关资料、说明,报街镇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 调整账务

第四十条核销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会计做账务调整,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十章 造册归档

第四十一条 造册登记。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对各项资产分类造册登记,并建立管理台帐,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理归档。整理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通知、记录、会议纪要、登记表册、公示材料等相关资料,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节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资产丢失浪费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提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可量化的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荒地、养殖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章 资产量化与股权设置


第三条  村级工作小组依据清产核资结果,确定可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范围和总额。

第四条  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将村集体净资产或连同土地等资源一起折算成股权份额,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实行承包地确股到户的,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可按照群众意愿,将农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折算个人股,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第五条  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应当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参加分红的集体股比重不得高于分红总股本的30%,个人股一般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股”设置。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折算个人股,按照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面积折算集体股。

第六条  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的,将村集体净资产量化为集体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其中公益性净资产可全部量化为集体股。对于养殖水面、养殖小区、园地、林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用地可不做量化,其收益全部纳入集体股收益管理和使用,存量较多的,也可按一定比例量化为集体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对于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可不做量化,其收益全部纳入集体股收益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组建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按一亩一股的标准将农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量化成个人股,将其他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面积量化成集体股。对于村集体净资产可全部量化为集体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有偿退出、转让和继承。

第三章 股权有偿退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自愿提出有偿退出申请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进行收购。

第十条  收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也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还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份数。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如确需转让的,可先退出原来职务,放弃股东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股权转让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持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股权证载明的全部股东签名确认书(单个股东依法允许出让除外)和转让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

(三)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四)转让双方持理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要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进行。

第五章 股权继承

  

第十六条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股份。

十七条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其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股份的收益,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十八条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的,其所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股份,收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股权继承除《继承法》规定以外,还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继承人持如下证明材料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1.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股权继承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除法定继承外,遗嘱继承和遗赠还应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合法有效材料。

(二)理事会对继承申请进行审核,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审核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

(三)继承人持理事会同意决定书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应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分配但未领取或未分配的股权红利,在继承人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六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股权量化到人,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股权证每户一本,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登记、交易和变更等,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管理,报街镇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街镇按照本办法(试行),结合各地实际,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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