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宝坻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源头控制、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宝坻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统筹、组织、协调区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法制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突出重点检查,组织派出所、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等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区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镇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街镇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春节、清明节、婚丧嫁娶、企业庆典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宣传和网信、新闻部门负责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加油站、大型商贸企业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站、建筑工地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结婚登记人员和丧葬人员家属及区殡仪馆、祥安寝园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司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医院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车辆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的烟花爆竹禁止经营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系统劝宝旗下总店、直营店、加盟店烟花爆竹禁止经营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村(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九条 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葬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
(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第十条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举报。对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后,受案单位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宝坻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区政府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附件1
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宝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宝坻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宝坻行政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婚庆、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葬服务中指定顾客购买及燃放烟花爆竹、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等活动。
三、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举报。对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在宝坻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禁放烟花爆竹,带头移风易俗,严格遵守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2
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履职”的原则,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告知、严格执法管控等措施,全面落实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实现宝坻行政区域内无生产、无批发销售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和全区域全天候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王志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安监局、宣传部、网信办、综治办、商务委、建委、民政局、房管局、环保局、教育局、卫计委、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联社、综合执法局、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工作督查,确保全面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目标。
三、职责分工
各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实行源头控制、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一)公安分局:负责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安监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街镇查处违法行为。
(三)宣传部和网信办、新闻中心:负责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及时发布区政府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大媒体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舆论氛围,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
(四)综治办:负责组织社区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五)商务委:负责加油站、大型商贸企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严防加油站等周边发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建委负责燃气站、建筑工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七)民政局:负责结婚登记人员和丧葬人员家属及区殡仪馆、祥安寝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八)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九)环保局:负责组织大气污染网格员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
(十)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中小学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十一)卫计委:负责各医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十二)交通局:负责公共交通车辆上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加强车站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
(十三)市场监管局:依法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花圈店等重点点位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及检查。
(十四)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系统劝宝旗下总店、直营店、加盟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十五)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街镇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六)各街镇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区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等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突出重点检查,查处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十七)区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村)委会: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阶段(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各街镇及职能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等单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标语、横幅、电子屏、大型公益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利用联通、电信、移动信息平台,通过群发短信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发布宣传信息,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浓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氛围,加大公交车、客车站、以及广场、商场等人员密集活动场所的宣传力度,通过持续的宣传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实现全民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目标。
(二)重点巡查阶段(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
各街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辖区重点点位实施重点监控。公安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在主要干道增加巡查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巡逻控制,及时发现、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总结深化、长效管理阶段(2019年2月21日—长期)
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工作经验和成果,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起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宝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禁燃禁放规定落到实处,绝不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统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各街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抓好落实。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要率先严格遵守规定,带头禁放烟花爆竹,带头移风易俗。全区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保证自己和家属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一经发现,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等处理。
(三)依法严格处置。安监、公安及各街镇对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从严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进展开展迟缓,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街镇和单位通报批评。
附件3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1.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2.禁止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在宝坻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8.自觉遵守禁燃规定,共创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9.检举、揭发非法生产、经营、储藏、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10.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地下窝点和经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