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科学管理,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1'0.78"―117°28'8.15",北纬39°27'57.65"―39°45'13.89"。北起宝坻区边界的潮白河,沿潮白河河道向东南至里自沽蓄水闸,包括宝坻区境内的潮白河、支流引泃入潮河、青龙湾河和引青入潮河两侧截渗渠以里的河段,以及潮白河黄庄洼分洪区和小辛码头村部分稻田。
第三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宝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立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湿地公园的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和生态旅游等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卫健、文化和旅游、体育、公安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为目的,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是我区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湿地公园属社会公益事业,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宝坻区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水体保护。改善水质,保护以潮白河为主的水体与水网形态,保证水系的连通。
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保护湿地相对负地形以及湿地特有的水岸地形。
农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文化保护。保护湿地公园特有的稻作、渔业文化及历史古迹。
第十条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设立公园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实行有限开发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工业开发区,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确需在湿地公园内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挖沙、取土、烧荒,禁止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禁止滥捕野生动物,禁止擅自捕捞、放生、引入外来物种。
第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擅自放牧,禁止滥采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湿地公园内鼓励施用有机肥、可降解农用地膜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公园内使用农药的指导,与施药单位或个人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对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积极引导使用者采取回收措施以保护湿地公园环境。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湿地植被的保护,做好退化湿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与属地街镇村及相关单位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湿地公园服务中心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对湿地公园实施规范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