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推动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提质升级,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宝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宝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宝坻实施,加快打造“北国江南、京畿重镇、人文宝地”,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宝坻大地扎实实践。
第三条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幸福,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宝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六)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坚持从严治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区长除分管工作外,同时协助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代行区长职务。
第七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八条实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九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按照天津“一基地三区”战略布局,主动服务和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打造“北国江南、京畿重镇、人文宝地”,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宝坻扎实实践。
第十条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一条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宝坻建设,实现社会充满活力、安定和谐。
第十四条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宝坻。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坚持厉行法治,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八条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重点加强对公权力大、资金密集领域和环节的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清理和评估。
第五章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上位法规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氛围。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区委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市委、区委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向区人大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第三十二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完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案后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第三十七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必要时也可由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召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尤其是政府性重大投资工程项目,事先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开展调研、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意见或比较方案,特别是建设资金要确保有来源、有保障,避免各类风险。对因缺乏调查研究、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全区“两会”前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需要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区政府投资事项及大额财政资金的使用;讨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区政府重要人事任免;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区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区长确定。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拟定,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执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性会议管理的规定》。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主题明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第四十六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每个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区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区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在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的同时,要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提高办文效率。上级明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方案的,牵头部门要及时完成代拟稿,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时间办理,并按程序报请区委或区政府发文。没有明确要求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认真落到实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上报请示事项,应为区政府领导同志研究和决策部署预留足够时间。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公文管理工作。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将公文送区政府办公室。除区政府领导特别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依次呈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条区政府领导审批请示性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一般不能简单圈阅。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圈阅表示阅知。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请示类公文呈报相关区长阅批,阅批时间原则上为1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区人民政府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级各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人民政府行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也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控制发文范围,精简公文篇幅,提高公文质量。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只配套一级;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各单位起草的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存在机械、简单套转上级文件,重合度较高,照抄照转等问题的一律不发;贯彻落实具体措施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的一律不发。实施意见或具体措施需作任务分工的,在制文时一并予以明确,不再单独制发分工方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一般在5000字以内)。提请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发文请示的同时,要同步报送解读材料。各部门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代拟文件应站在全局高度谋划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和对标对表上位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举措,务求“短、实、新”,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绝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是涉及全区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部门、各镇街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以部门名义或多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前必须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提交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十章政务督查制度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把政务督查工作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依据实事求是、讲究实效、依法督查、限期办理的原则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政务督查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
第五十七条推进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区政府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履行职能的成效;加强对各街镇、各部门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工作的成效。
第五十八条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一章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
第六十条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区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减少报道频次,规范字数时长,精简务实、注重效果。
第六十一条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用工作餐。
第六十三条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报道频次,规范字数时长,精简务实,注重效果。
第六十四条副区长离津外出,应事先向区长请示,报区委同意后方可成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行政正职离津或参加1天以上的区外市内各类学习培训,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规定要求,应提前3个工作日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各街镇行政正职请假由区长批准,区属国有企业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副职由主管副区长批准。拟外出的领导干部必须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出行,不准未批先行。紧急、特殊情况先逐级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因故延长外出时间或改变外出地点的,须在规定期限未满前提出申请。外出学习考察返回后,要及时销假,并在一周内将学习考察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二章值守应急制度
第六十五条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镇要严格落实值班工作规定。严格落实昼夜值班、领导带班和值班登记、查岗登记等制度,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严肃值班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下级代替上级值班、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要做好值班和日常工作的衔接。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要完善值守应急联动机制。坚持值班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到达现场,靠前指挥,控制事态,协调有关方面积极稳妥有效处置。对违反值班规定,上报信息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至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工作秩序
第六十八条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年初确定年度实施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督办项目,区政府督查室定期跟踪督查。
第六十九条完善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围绕本年度抓落实的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主体明确、层级清晰、科学细化的目标任务,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做到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链接无缝化。细化目标任务,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做到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四明确”,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
第七十条对区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街镇要坚决执行,马上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每季度对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每季度向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区政府督查室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要认真落实督办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适时作出通报,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
第十四章廉政建设
第七十二条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
第七十三条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四条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七十五条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七十六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推动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七十七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八条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隐形变异的“四风”突出问题。
第七十九条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五章作风建设
第八十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市委相关规定,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十一条大兴学习之风,努力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加速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更新,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工作思路。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切实提高科学履职能力。
第八十二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落实之风,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每年到基层调研要确保3个月以上时间,每年每人要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和投资体制、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等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加强政府内部管控,行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制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标”、违规转包、随意超概算等行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风险防范办法,细化措施,定期进行风险排查。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各镇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工作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修订完善。
第八十六条2018年3月22日印发的《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坻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宝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镇、市属部门驻宝单位等有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提交的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区长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中提出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建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单位在会上作出说明,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七条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区长签发。
第八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按程序报区长签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九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属于法定公开范围的,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可在相关媒体公布并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条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宝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宝坻政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宝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督查室、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根据决策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政协负责人或有关法律、经济、科技等与会议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组成人员出席。
第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通过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草案、专题报告;
(四)讨论通过市、区两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通过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草案;
(六)讨论通过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讨论通过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民心工程;
(八)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九)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十)讨论区政府所有对外借款事项;
(十一)讨论拟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
(二)全区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区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关系本地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四)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五)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调整,单独选址项目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市重点项目);
(六)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七)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八)财政支出资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项目、投融资安排、大宗国有资产采购、新设专项资金、本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在我区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数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全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抢险救灾、人口和家庭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五)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十六)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和区政府出资企业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
(十七)对全区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或局长的任免;
(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副职的任免;
(三)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职务任免;
(四)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通过专题会议能够解决的事项;
(四)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五)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九条经当年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经常务会讨论通过的年度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在项目启动前,向区政府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之后各单位申请使用项目工程资金,经由财政局审核后,不再经常务会讨论,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区土地整理中心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土地整理成本,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相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经区政府批准后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区长可直接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副区长可提出、提交常务会议研究事项的建议。区长、副区长要求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区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承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签批具体意见,报区长审定。涉及机构编制、财政资金安排的,还需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根据区长批示要求,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属于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议题,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区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区政府司法局报告对重大决策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逐一表明态度,会议召集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七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区长根据讨论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讨论;
(五)不予通过。
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的决定,由区长签发。
第十八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1天前,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发送参会人员。
第十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于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按程序报区长签批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属于法定公开范围的,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在相关媒体公布并进行新闻报道。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2018年3月22日印发的《宝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宝坻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宝坻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根据决策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政协负责同志或有关法律、经济、科技等与会议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区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区长决定适时召开。
第四条区长办公会议需有两个以上副区长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区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该议题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五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需要区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文件、请示事项;
(二)研究城乡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及地名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事宜,研究土地供应、开竣工延期、补缴出让金、土地分割合并等事宜;
(三)讨论通过财政投入资金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项目、投融资安排、大宗国有资产采购、新设专项资金、本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
(四)讨论通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
(五)讨论通过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六)区政府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
(七)需要由区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区长可直接提出区长办公会议议题,副区长可提出、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的建议。区长、副区长要求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区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各部门拟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单位根据议题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二)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
(三)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请示及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四)分管副区长对承办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区长办公会议议程;
(五)拟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承办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及合同草案,分管副区长签批司法局进行审核。
第八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区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区司法局报告对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第九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逐一表明态度,会议召集人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第十条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区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区长办公会会议召开1天前,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发送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区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应于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按程序报区长签批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属于法定公开范围的,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在相关媒体公布并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2018年3月22日印发的《宝坻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宝坻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宝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参加范围包括相关副区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街镇负责人。
第三条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推进土地审批、收储、融资事宜;
(二)研究拟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三)研究事先需要进行协调、论证的事项;
(四)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推进的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
第五条区长、副区长可直接提出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及时将区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承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相关部门拟定向区政府专题会提交议题的方案;
(二)相关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及方案;
(三)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对请示及方案作出批示;
(四)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批示,安排是否列入区政府专题会议议程;
(五)已列入区长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统计汇总,及时动态更新,如实登记存档。
第七条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秘书科根据区长政务适时安排,提出会议预安排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长同意后召开。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副区长政务适时安排召开。
第八条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事项,相关部门应对与议题相关的背景、协调情况、内容、决策建议作出说明。
第九条专题会议根据不同议题,区长、副区长可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分管权限内的,批准执行;
(二)属于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完善方案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议题事项不够成熟,不予通过。
第十条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逐一表明态度,会议召集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调研科派员参加并如实记录,需要拟定专题会议纪要的,按程序报区长签批后印发;副区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需要拟定专题会议纪要的,按程序报副区长、区长签批后印发。有关议题需进一步提交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需在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会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人员需将会议情况与秘书科及时沟通,同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宝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宝坻政发〔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