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名    称 :
关于印发《宝坻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宝坻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宝坻区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公安\治安管理;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1.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2.部分内容与市级新文件不一致。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宝坻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宝坻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宝坻区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宝坻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宝坻区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已经区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要在《宝坻区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中选聘,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对法律顾问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作用,为打造北国江南、京畿重镇、人文宝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8 年 3 月 20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我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津宝党办发  2017  123  号),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根据《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和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宝坻政发〔 2017〕 47 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坻区法律顾问  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  根据择优、务实的原则,结合各街镇、各部门,面向区内外的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选聘若干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共同组成。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对宝坻区法律顾问团实施统一领导。

  区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团的  建立、运行、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在我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区内各单位原则上从法律顾问团中遴选本部门兼职法律顾问。

  聘任法律顾问后,各单位代区委区政府起草的需以区委区政府及两办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区政府名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同草案等涉法事务,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法律事项,均需承办单位的法律顾问先行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被聘任为各单位兼职法律顾问后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风险评估。

    (二)参与本单位各类文件的起草、论证,从法律方面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四)参与处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参与处理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调解,提供法律服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决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七)对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复议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九)承担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与各单位之间聘期一  般为1年。聘期期满后,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由聘请部门对聘任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法制办,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对发挥作用明显的,根据需要可按照程序重新聘任;未重新聘任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不向顾问团专家支付固定薪酬。法律顾问团成员被聘为兼职法律顾问的,由相关单位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团成员承担课题研究、编撰法治文献、参与相关培训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九条  建立法律顾问团动态管理、合理更新、能进能出的更新复核机制。区法制办定期组织法律顾问团的更新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新增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增补进入法律顾问团并予公布;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顾问团人员,退出法律顾问团并予公布。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退出法律顾问团并予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团成员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

    (三)辞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被解聘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可以申请退出法律顾问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坻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  2015  31  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对区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宝坻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包括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产生,经过规定程序遴选、聘任产生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顾问,以兼职法律顾问名义履行工作职责,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对策研究、法律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开展工作。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与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  1  年。

  第五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

    (四)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代表区政府参加诉讼。

    (五)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设计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

    (七)区政府签订的涉及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洽谈。

    (八)参与区政府重大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九)区政府及区法制办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事项。

  区法制办可以制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任务书,确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履职范围和年度工作量。

  第六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区政府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应当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区法制办认为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与其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回避。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法制办决定。

  第十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顾问费分为基础顾问费和绩效顾问费,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基础顾问费应当在签约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一个月内支付,超出规定的年度工作量的,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按照超出的工作量支付绩效顾问  费。

  第十一条  对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实行考核管理,区法制办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一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书中主要工作任务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可以申请辞去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职务。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聘请本部门兼职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起施行。

  宝坻区法律顾问团名单(共36名)

  一、宝坻区  5  个律师事务所(27名)

    (  1)天津宝信所  7  人:

  任景林、孙志刚、张博、张志鹏、刘洪彦、孙军增、王连红。

    (  2)天津文韬所  6  人:

  白永举、崔广韬、常万春、刘绍川、黄永鑫、于世诚。

    (  3)天津津宝所  8  人:

  刘汉年、杨颖、何景东、邱莎莎、曹崇佐、刘连伟、张振鹏、齐德岭。

    (  4)天津天衡所  3  人:

  苏桂祥、郝青梅、王洋。

    (  5)天津聪辩所  3  人:

  金雅东、翟红芝、孙雪珍。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1名)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1名:

  曹炳富。

  三、天津律师事务所(1名)

  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1名:

  何福军。

  四、区政府法律顾问(7名)

    (  1)专家学者  2  名: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洪鹏:宝坻区区委党校高级讲师。

    (  2)执业律师(  5  名)

  王雪莉: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露茸: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少伯:宝坻区一级律师。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