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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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5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8〕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城市管理\环境卫生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原文结尾处已注明“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文件已过有效期。
有   效  性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    

拟定的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126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    

区财政局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防止无序竞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我区辖区内注册、经营并缴纳税金的再生资源企业,包括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加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加工、报废车拆解、废旧橡塑再生利用以及废造纸原料回收、加工等相关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对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并缴纳税金的再生资源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给予最高3%资金支持;在天津市关于示范工业园区财税扶持政策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对示范工业园区内注册、经营并缴纳税金的再生资源企业给予最高4%资金支持。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5%资金支持。    

  (三)对区内年销售额居同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如符合《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同时享受《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相关资金支持。    

  三、资金负担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相关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开发区、街镇自行负担,税收划入本级的,由区财政负担。另外对本办法扶持政策第三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其它    

(一)对行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补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本办法自201821 日起 执行,期限截至2022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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