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
拟定的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 1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
区财政局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防止无序竞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我区辖区内注册、经营并缴纳税金的再生资源企业,包括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加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加工、报废汽车拆解、废旧橡塑再生利用以及废造纸原料回收、加工等相关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对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并缴纳税金的再生资源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给予最高3%资金支持;在天津市关于示范工业园区财税扶持政策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对示范工业园区内注册、经营并缴纳税金的再生资源企业给予最高4%资金支持。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5%资金支持。
(三)对区内年销售额居同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如符合《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同时享受《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相关资金支持。
三、资金负担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相关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开发区、街镇自行负担,税收划入本级的,由区财政负担。另外对本办法“扶持政策”第三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其它
(一)对行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补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本办法自2018年2月1 日起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 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