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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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宝坻分局 拟定的宝坻区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 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7〕6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政务\其他;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宝坻分局    

拟定的宝坻区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    

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安宝坻分局拟定的《宝坻区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12        27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公安宝坻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津党发201511号)关于“加强街镇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建立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规范和验收标准,把技防物防建设纳入旧楼区改造工程和新型城镇化居民小区建设,全面实施技防进社区、进家庭”要求,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天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DB12/125-2013)》《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T29-23-2016)《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以下简称“安防系统”)的建设与使用管理,提高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凡我区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在5以上(含5)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小区均要配套建设安全防范系统。    

第二条 小区安防系统建设内容,应符合《天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由周界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家居(联网)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等组成。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道闸、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和智能识读式门禁系统。    

第三条 小区安防系统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小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纳入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新建小区安防系统建设要符合《天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的A级(先进型)配置要求,并应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相衔接,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设备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等应符合DB12/480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系统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及现行标准的规定,符合“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多介质”等要求,并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其中,新建小区出入口和单元门入口应推广使用具备人脸抓拍识别比对功能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第七条 按照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设计方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不合格的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小区安防系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小区安防系统的验收,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按照《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审验,未经公安机关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一条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保证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不得故意删除、修改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泄露系统的秘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系统的记录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对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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