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拟定的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企业: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拟定的《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区财政局 区国资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天津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企〔2014〕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从2016年起,对区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5%收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 (2017年选取广园设计所、电力安装公司、宝泉水利建筑公司作为试点编制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后年度视企业经营情况收缴户数逐年增加)。
第五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及市人民政府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区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区属企业向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申报的应缴利润,按上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核定。尚未规范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或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以区属企业净利润汇总数核定。
(一)区属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依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先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区属企业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按规定用实现的利润尚未弥补的亏损。
第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按照区属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区属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根据区属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净收益。
第十条 清算收入,是指区属企业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应得的清算净收益。
第十一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区属企业根据国家及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净收益。
第三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上缴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区属企业根据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和规定的办法,同时向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经预算单位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由预算单位向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二)区属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填具“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根据国家或区人民政府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收益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和区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共同研究拿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缴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 区属小微型企业和应缴收益不足一万元的区属企业,免缴当年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应切实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预算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不按期申报、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在查明原因后,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造成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0年。
附件:1.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合并报表已经审计)
2.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汇总申报表(合并报表未经审计)
3.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4.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5.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