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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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7〕5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综合政务\其他;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一、本意见所指高校、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镇街、园区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    

二、具体合作方式以及认定方法按照《市科委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津科体〔201669号)文件规定执行(若每年有新修改,按修改文件执行)。    

三、按照《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津宝党发〔201622号)要求,区政府每年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区开展新兴产业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等科技合作。    

四、具体支持内容:    

1.对来我区合作发展的高校、科研院所(经市科委认定),根据市科委评定的项目情况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2.对新成立的研发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贴。    

3.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新设立的机构所购置研发设备贷款利息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200万元。    

4.对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人员来我区开展合作对接前期所发生的差旅和接待费用,待最终能与区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达成合作协议后,按照有关财政规定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市科委认定项目支持资金的10%给予奖励。    

5.本扶持办法给予的资金不得与落户镇街、园区政策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2017        11        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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