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建委拟定的宝坻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
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建委拟定的《宝坻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
区建委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序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需要配套供热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三条 区供热管理所负责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区供热管理所提出用热申请,区供热管理所根据项目实际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第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第六条 区供热管理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负责核定应缴费建筑面积、缴费标准和缴费总额,建设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区供热管理所应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证,所收款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供热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和锅炉并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包含的工程范围:自供热锅炉房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第十条 供热单位(含自行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建设供热设施,应向区供热管理所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预算;区供热管理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建设方案后,区财政局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核准的工程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将建设费拨付供热单位;建设费拨付后,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费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