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
“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取缔各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严格严厉的环保要求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央部署精神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着力解决我区“散乱污”企业数量多、水平差、能耗物耗高、污染强度大、生产经营粗放以及资源产出率低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现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升级,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排污超标、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空壳企业。
三、整治方式。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对全区“散乱污”企业限期完成集中整治,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规划布局调整,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一)对各类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主要包括:不符合产业政策、设施设备和技术落后的企业;不符合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应当淘汰的过剩产能企业。
(二)对各类污染超标或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停产关闭。主要包括: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废酸等危险废物或含重金属废水(液)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不具备环保治理和达标改造可行性的企业。其中,涉气排放重点企业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炒货,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涉水或涉酸、涉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包括: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钢材加工、化工等小型企业。
(三)对各类僵尸企业依法关停并吊销营业执照。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或半停产1年及以上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的企业,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且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
(四)对各类空壳企业依法强制退出市场。主要是指:经过登记注册但2年及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没有资金、没有场地、没有人员的“三无”企业。
(五)对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按照规定限期搬迁改造提升。搬迁改造企业要全部进驻各级工业园区,并实现产业和技术装备改造升级,确保达标排放。
四、方法步骤
在前期排查出501家“散乱污”企业并采取停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和关停取缔,分四个步骤组织实施,边查、边改、边取缔、边鉴别,确保整治实效。
(一)全面排查摸底和实施停产阶段(2017年5月上旬至5月27日)。全区各类“散乱污”企业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实行责任制,确保落实到位。以镇街、园区管委会为单位,组织人员力量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摸清本辖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建档立卡,台账管理,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无遗漏、不瞒报、企业信息全面完整,并于5月27号前将排查表(附件2、附件3)按要求签字盖章上报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美指办)。
(二)分析评估和分类处置阶段(2017年5月27日至5月底)。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整治要求逐一分析评估,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集体审定。对认定为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各街镇、园区管委会提出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并改造提升的意见,于5月27日上报区美指办。对其他 “散乱污”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坚决关闭和取缔、注销撤销或强制退出市场。各 街镇、园区按照整治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汇总建立花名册(附件4、附件5),花名册、统计表(附件6)盖章上报区美指办。区美指办组织区相关部门对各街镇、园区管委会上报的搬迁改造企业意见进行会审,会审结果5月底前上报“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办公室审核。
(三)依法取缔和搬迁改造阶段。
1.依法关停取缔清理(2017年5月底至6月底)。各街镇、园区管委会要落实责任人,依法对涉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散乱污”企业全面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涉及违法违规占用土地,以及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占用耕地。对资产负债相当的,实施清算关闭注销;对资不抵债的,实施司法破产,实现市场出清;对已关闭,但因涉及债权、债务,以及民事、经济、法律责任,确需企业主体存续的,暂时依法保留,待处理完成后依法关停取缔。
2.实施搬迁改造提升(2017年5月底至12月底)。对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各街镇、园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落实工作班子,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在现场核查基础上,根据“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搬迁改造企业意见,6月底前对相关企业逐一制定搬迁改造或规范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经“区美指办”组织相关部门初审、 报“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12月底前组织完成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对条件成熟的企业要抢前抓早、力争提前完成。对工业园区外的企业,要整合搬迁至相应的各级合规工业园区内,并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对已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对照清洁生产的要求,提升企业装备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经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后,可满足各项行政管理要求的企业,经所在街镇、园区管委会审核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美指办”,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投入生产。凡是2017年12月底前,未完成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的,由街镇、园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严格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
1.对关停取缔企业的检查验收(2017年6月底至7月底)。各街镇、园区管委会要严格做好辖区关停取缔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对散落在园区以外的关停类企业在取缔的同时,为防止死灰复燃不再提供生产用电(动力电)。今后电力部门涉及为企业供电,必须经区审批局审批的项目方可供电,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搬迁改造企业的检查验收(2017年7月底至2017年12月底)。各街镇、园区管委会要逐一组织好辖区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企业的验收和检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副区长为副组长的“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由“区美指办”牵头组织实施全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工作。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街镇、园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取缔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人员参加的“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并制定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行挂账销号,整治一个、销号一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全部按时限要求整治到位。各街镇、园区管委会“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名单5月27日前上报区美指。
(三)强化部门联动。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维稳办、信访办、公安局、国土局、安全监管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审批局等部门,以及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联合制定标准、联合会商检查、联合指导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全力推进整治进度、保障整治效果。环保局、工信委、市场监管局、国土局、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分别牵头,组织指导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全面实施“散乱污”企业环境污染执法、整治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打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取缔落后产能、安全生产整治联合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工信委要全力协助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做好示范工业园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为搬迁企业进入园区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动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向示范工业园区集中,并引导搬迁企业整合重组和产业转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或限制服务措施,形成集中整治合力。
(四)突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的社会共识。
(五)严格考核问责。对各街镇、园区管委会自查自纠发现的申报不实、进展滞后等问题,各街镇、园区管委会要立行立改,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督查到位。对领导包联、交叉互查、市、区大检查、市、区督查组检查中发现或被媒体曝光的,申报不实、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等各类问题,倒追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
(六)实施政策引导。各街镇、园区管委会要以集中整治 “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为抓手,制定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从而引导工艺装备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助推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的优化升级。同时要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持稳定等各项工作。
附件:1. 部门分工表
2. “散乱污”企业排查登记表(企业填写)
3. “散乱污”企业排查登记表(街镇调查员填写)
4. “散乱污”企业花名册(关停取缔清理)
5. “散乱污”企业花名册(搬迁改造提升)
6. 全市(区、乡镇街道)“散乱污”企业统计表
附件1
部门分工表
序号 |
部门 |
责任分工 |
1 |
环保局 |
对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废酸等危险废物或含重金属废水(液)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不具备环保治理和达标改造可行性的“散乱污”企业,指导辖区政府关停取缔或限期停产整治,并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惩治措施。 |
2 |
工信委 |
对企业工艺、装备、产能等生产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落后、属淘汰落后产能的,指导辖区政府坚决关停取缔。协助各街镇做好示范工业园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为搬迁企业进入园区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动合法合规并且无污染、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向示范工业园区集中,并引导搬迁企业整合重组和产业转型。 |
3 |
国土局 |
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
5 |
市场监管 |
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散乱污”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对生产经营者涉嫌的无证无照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抄告;根据政府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的认定及停业、关闭的决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6 |
水务局 |
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用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其非法“自备井”,吊销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 |
7 |
安全监管局 |
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企业,指导辖区政府依法依规全面关停取缔。 |
8 |
审批局 |
严格按照《天津市禁止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审批项目进行审批。 |
9 |
人社局 |
关停取缔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
10 |
公安局 |
社会维稳相关工作。 |
11 |
维稳办 | |
12 |
信访办 |
附件2
“散乱污”企业排查登记表
(该表由企业填写)
填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01 |
企业编码:[1] 2017□□□□□□□□ |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 ||||||
单位所在地:区 镇(乡、街道) 区划代码:□□□□□□□□□□□□ | ||||||||
02 |
营业执照证号: |
发证机关: | ||||||
许可经营范围: | ||||||||
许可证证号: |
注册登记时间: | |||||||
03 |
在岗职工人数:人 |
厂房权属:[2] |
用地性质:[3] |
占地面积:m2 | ||||
04 |
注册资本:万元 |
企业总资产: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05 |
行业类型(从事行业)[4] 行业代码□□□□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2;3 | |||||||
06 |
2016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营业收入万元,纳税合计万元,利润总额万元; | |||||||
07 |
2016年能源消耗 年用电量万千瓦时,年耗煤量吨,年耗气量(天然气)立方米; | |||||||
以下信息与企业相符项填√ | ||||||||
08 |
营业生产状态 正常营业生产□停产半年及以上□半停产一年及以上□ | |||||||
09 |
环境信息 是否取得环评批复是□批复文号:,否□ 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验收文号:,否□ |
注:[1] 企业编码为12位,2017AABBCCCC,AA为区代码,市下发,见下表;BB为乡镇街代码,区下发;CCCC为企业编码,乡镇街确定。
区代码 |
区名 |
区代码 |
区名 |
区代码 |
区名 |
区代码 |
区名 |
01 |
滨海新区 |
05 |
南开区 |
09 |
西青区 |
13 |
宝坻区 |
02 |
和平区 |
06 |
河北区 |
10 |
津南区 |
14 |
宁河区 |
03 |
河东区 |
07 |
红桥区 |
11 |
北辰区 |
15 |
静海区 |
04 |
河西区 |
08 |
东丽区 |
12 |
武清区 |
16 |
蓟州区 |
镇街代码 |
镇街名 |
镇街代码 |
镇街名 |
镇街代码 |
镇街名 |
镇街代码 |
镇街名 |
01 |
宝平街道 |
08 |
周良街道 |
15 |
方家庄镇 |
22 |
史各庄镇 |
02 |
钰华街道 |
09 |
大白街道 |
16 |
霍各庄镇 |
23 |
王卜庄镇 |
03 |
海滨街道 |
10 |
大口屯镇 |
17 |
林停口镇 |
24 |
尔王庄镇 |
04 |
朝霞街道 |
11 |
牛道口镇 |
18 |
大钟庄镇 |
25 |
八门城镇 |
05 |
潮阳街道 |
12 |
牛家牌镇 |
19 |
新开口镇 |
26 |
黄庄镇 |
06 |
口东街道 |
13 |
大唐庄镇 |
20 |
新安镇 |
27 |
郝各庄镇 |
07 |
宝坻经济开发区 |
14 |
九园经济开发区 |
21 |
京津新城开发区 |
|
|
[2] 厂房权属可填自有厂房、长期租赁、临时搭建。
[3] 用地性质可填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其他类型用地。
[4] 行业类型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填写,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行业名称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行业名称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C171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C264 |
皮革鞣制加工 |
C191 |
橡胶制品业 |
C291 |
木质家具制造 |
C211 |
塑料制品业 |
C292 |
炼钢 |
C312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C301 |
钢压延加工 |
C314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C303 |
纸浆制造 |
C221 |
陶瓷制品制造 |
C307 |
印刷 |
C231 |
黑色金属铸造 |
C313 |
炼焦 |
C252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C321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C261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C331 |
农药制造 |
C263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C336 |
附件3
“散乱污”企业排查登记表
(该表由街镇调查员填写)
街镇、园区(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编码 |
2017□□□□□□□□ |
以下信息与企业相符项填√ | |||
违法违规判别信息 |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 是否使用落后设施设备和技术:是□否□ 是否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是□否□ 是否证照齐全(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是□否□ 是否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是□否□ 是否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是□否□ 是否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是□否□ 是否属于各级部门规定的应当淘汰的过剩产能企业:是□否□ | ||
环境问题判别信息 |
是否取得环评批复:是□否□ 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 是否配套建设完备的环保设施:是□否□ 是否存在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是□否□ 是否存在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是□否□ 无组织排放是否严重:是□否□ 涉酸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 涉危险废物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 含重金属废水(液)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 是否具备环保治理和达标改造可行性:是□否□ | ||
僵尸企业判别信息 |
是否已停产半年或半停产1年及以上:是□否□ 是否属于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是□否□ 是否长期欠薪、欠税、欠费且无法正常经营,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是□否□ | ||
空壳企业判别信息 |
是否经过登记注册但2年及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 是否为“三无企业”(没有资金、没有场地、没有人员):是□否□ | ||
其他 判别信息 |
现生产经营厂址是否处于合法合规工业园区:是□否□ | ||
整改建议:关停取缔清理□搬迁改造提升□ |
街镇、园区调查员: (签字)
街镇、园区主要负责人: (签字)
附件4
“散乱污”企业花名册(关停取缔清理)
区 街镇、园区(盖章)
序号 |
村庄 (居委会) 名称 |
企业名称 |
问题 类型 [1] |
污染特征 [2] |
是否 僵尸 企业 |
是否 空壳 企业 |
安置 职工 人数 (人) |
占地 面积 (m2) |
2016年经济指标 |
整改 建议 |
责任人 | |||
工业总产值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纳税合计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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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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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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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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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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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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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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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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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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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注:[1]问题类型包括无证无照、违法违规、存在安全隐患、涉及淘汰过剩产能等。
[2]环境问题类型包括涉气、涉水、涉酸、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管理等。
附件5
“散乱污”企业花名册(搬迁改造提升)
区 街镇、园区(盖章)
序号 |
村 (居委会) 名称 |
企业名称 |
问题 类型 [1] |
污染特征[2] |
是否在工业园区内[3] |
搬迁改造提升完成时限 |
2016年经济指标 |
整改 建议 |
责任人 | |||
工业总产值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纳税合计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注:[1]问题类型包括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等;
[2]环境问题类型包括涉气、涉水、涉酸、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管理等;
[3]如已在工业园区内,须明确园区名称。
附件6
全市(区、乡镇街道)“散乱污”企业统计表
区 (乡镇、街道)(盖章)
序号 |
下辖 行政 单元 名称 |
关停取缔清理 |
搬迁改造提升 | ||||||||||||||||||
企业 总数 (家) |
违法 违规 (家) |
环境污染(家) |
僵尸 企业 (家) |
空壳 企业 (家) |
行业 类型 |
2016年经济指标(万元) |
占地 面积 (m2) |
安置 职工 人数(人) |
企业 总数 (家) |
2016年经济指标(万元) | |||||||||||
涉 气 |
涉 水 |
涉酸 及危废 |
涉 重 |
工业 总产值 |
营业 收入 |
纳税 合计 |
利润 总额 |
工业 总产值 |
营业 收入 |
纳税 合计 |
利润 总额 | ||||||||||
1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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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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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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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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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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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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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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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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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用于全市、各区、各乡镇(街道)“散乱污”企业汇总统计及向上级政府报送使用。作为全市统计表时,下辖行政单元名称为各区;作为区统计表时,下辖行政单元为各乡镇(街道);作为乡镇(街道)统计表时,下辖行政单元为各村(居委会)。
2、各乡镇(街道)、各区上报统计表时,须加盖本级政府公章。
3、行业类型根据关停取缔清理“散乱污”企业实际行业分类情况及数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