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建设项目用水计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办法
区水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坻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水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取用水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均应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第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低耗水、低污染的要求。新建住宅及公建凡可以利用再生水的,应建设再生水供水设施,充分利用再生水。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或器具,建设相应的配套节水设施。对工艺、设备落后,耗水量高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符合回灌条件的,要进行回灌,制定相应的回灌计划和水质保护措施。
第七条 从河道或地下取用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用水合理性论证;
(三)建设项目年度用水量计划方案;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节水办受理建设项目用水申请后,根据用水类别、水资源条件和经济有效用水的原则,确定供水水源和用水计划指标,并在接到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区有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区节水办批准的取水许可或用水计划指标作为审批依据。未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计划指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业主单位在取得取水许可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取水许可满3年而建设项目未批准或未正式投产使用的,应当重新或补充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并提交区节水办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产使用30日之前,业主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计划报区节水办,区节水办根据供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区节水办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须持区节水办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没有批准用水计划指标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业主单位应到区节水办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未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须征得区节水办同意,并经区节水办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又没有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区节水办应通知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逾期不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的,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用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