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教育局
拟定的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教育局拟定的《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3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区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是指市转移支付、区及街镇安排,用于我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要根据城镇规划、现有幼儿园规模、出生人口状况,本着适用、安全的原则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均衡布局。区直属幼儿园由教育局直接组织实施,街镇幼儿园由各街镇在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好项目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预算分配计划,会同区教育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申报
第五条 建设项目设计原则上应按照市教委下发的模板图进行深化设计。考虑各街镇项目选址及建设地块存在一定差异,各街镇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设计方案,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每个建设项目都应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及抗震设防等级,各项功能配置标准和空间面积不得降低。
(二) 全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外观颜色要保持统一。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前期论证,积极与区国土、规划、发改委、审批局、建委等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建设项目手续完备。
第七条 区教育局及各街镇要在每年4月30日前做好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及申报材料,区教育局、财政局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全区汇总情况分别报送至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展情况,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和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未能上报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局直属公办幼儿园、街镇中心幼儿园、村办标准化幼儿园的新建、扩建、加固、改造和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提升改造。
第十一条 对城区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建设项目,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申请上级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新建、扩建和园舍加固改造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的资金总额确定。
(一) 工程造价
1.新建、扩建一个班、二个班、三个班的农村幼儿园活动站,按照市教委下发的施工图预算分别确定室内外施工标准和工程造价。
2.新建、扩建到三个班以上的农村幼儿活动站或街镇中心园,参照三个班农村幼儿活动站的施工图预算单方平米造价乘以建设面积确定工程造价。
3.园舍加固改造按照工程合同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4.室外配套工程按照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方案,以一个班室外配套工程预算作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班增加投资6万元。
(二)建设面积
1.新建项目:建筑面积为街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实际建设面积。
农村幼儿活动站建设面积,一个班不低于197.8㎡,二个班不得低于375.6 ㎡,三个班不得低于592.2 ㎡。三个班以上的农村幼儿活动站和街镇中心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园舍建设面积。
2.扩建项目:建筑面积为街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实际扩大部分的建设面积。
3.园舍加固改造项目:建筑面积按照园所实际加固改造面积确定。考虑加固改造建筑物的结构适修性,原则上对建筑物为平房的幼儿园不进行加固改造。
第十四条 对经市教委审批确认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一)对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的新建、扩建和加固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除市补助外,由区政府负担;对街镇幼儿园新建、扩建和加固改造项目,除市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二)对城区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建设的项目,适当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后,及时确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各幼儿园或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各项建设程序,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等手续。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财务决算以及资产移交等手续。有关货物、服务、工程等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6〕37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狠抓项目推动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档案和基本信息库。项目建设过程中每道工序都要拍摄照片和视频并妥善保存,定期报送到区教育局。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和各街镇要按照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支持的幼儿园或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或承办单位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宝教字〔2014〕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