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宝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宝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增强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党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高度,强化主责主业意识,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将管党治党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坚决防止党建工作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建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区政府党组定期向区委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第九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区长除分管工作外,同时协助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并在区长外出期间代行区长职务。
第十条 副区长在完成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地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行行政执法标准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持把行政不做为、违法行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第十五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重点加强对公权力大、资金密集领域和环节的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
第十七条 提请区政府研究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审议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干部行政处分有关事项。
(五)研究和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
(六)对应当由区政府领导班子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对“三重一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全部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策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是区长办公会议。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参加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无风险评估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不上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凡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涉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完善区政府决策事项媒体报道制度,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和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均安排区内新闻机构采录新闻。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区政府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区政府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区政府党组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委。对市委和区委交办以及巡视、巡察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市纪委和区纪委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领导每月议事会议和区城乡规划、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部署要求;
(二)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委、区委要求,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
(三)研究部署区政府及政府系统思想建设、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研究需要由区政府党组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区长或相关议题涉及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领导每月议事会议和区城乡规划、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由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召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尤其是政府性重大投资工程项目,事先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开展调研、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意见或比较方案,特别是建设资金要确保有来源、有保障,避免各类风险。对因缺乏调查研究、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各街镇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委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意见;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每月议事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以议事为主,互通情况,分析形势,交流思想,明确工作重点。
第四十一条 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可召集并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出席领导及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至少有一名副区长、三个以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至少有三个以个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二条 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城乡规划、土地审批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城乡规划审批、土地收储供应和土地融资等事宜,出席领导及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城乡规划、土地审批联席会议至少有二名副区长参加。
第四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区长确定。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拟定,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已经以党委、政府文件形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坚持无会日制度,例会相对固定时间。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需经分管副区长审查后报区长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一般请部门和街镇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请各街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八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规定,主题明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第四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每个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区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区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在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的同时,要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提高办文效率。上级明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方案的,牵头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代拟稿,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时间办理,并按程序报请区委或区政府发文。没有明确要求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认真落到实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上报请示事项,应为区政府领导同志研究和决策部署预留足够时间,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五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公文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将公文送区政府办公室。除区政府领导特别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依次呈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请示性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一般不能简单圈阅。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圈阅表示阅知。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向市级各部门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人民政府行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也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控制发文范围,精简公文篇幅,提高公文质量。各部门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代拟文件要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调研论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绝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是涉及全区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部门、各镇街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以部门名义或多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前必须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区政府提交的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九章 政务督查制度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依据实事求是、讲究实效、依法督查、限期办理的原则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对市、区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市、区两级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市、区两级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关系群众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方式
(一)定期督查。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强街强镇项目,每月进行定期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区政府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单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联合督查。对重大事项或阶段性重要任务,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结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督查。
(四)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督查组直接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五)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十章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确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应事先报批。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用工作餐。
第六十二条 副区长外事出访,由区长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副区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行政正职外出或休假,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规定要求,提前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行政正职由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副职由主管副区长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正职外出或休假,提前向区委书面报批。拟外出的领导干部必须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出行,不准未批先行。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应按程序口头请假,并在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因故延长外出时间或改变外出地点的,须在规定期限未满前提出申请。外出学习考察返回后,要及时销假,并在一周内将学习考察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一章 应急值守制度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镇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镇要严格落实值班工作规定。严格落实昼夜值班、领导带班和值班登记、查岗登记等制度,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严肃值班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擅离职守、下级代替上级值班、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要做好值班和日常工作的衔接。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要完善值守应急联动机制。坚持值班报告制度,强化紧急信息报送,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到达现场,靠前指挥,控制事态,协调有关方面积极稳妥有效处置。要在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违反值班规定,上报信息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至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工作秩序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年初确定年度实施的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和强街强镇项目,区政府督查室定期跟踪督查。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一周工作预安排制度和一周双报制度。区政府领导一周工作计划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统筹安排后呈区长确定。与区委办公室建立协调机制,每周至少两次刊发区内重要党务政务活动信息。
第六十九条 完善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围绕本年度抓落实的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主体明确、层级清晰、科学细化的目标任务,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做到部门责任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链接无缝化。细化目标任务,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做到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四明确”,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
第七十条 对区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镇街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每月对所承担的重点工作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每季度向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督查室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要认真落实督办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适时作出通报,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
第十三章 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以上带下,为全区政府系统作好表率。
第七十三条 严格落实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守土有责,区政府及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重要工作亲自督促、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任务亲自督办。建立对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督促机制,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可能发生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置。区长(区政府党组)与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约谈不少于1次。廉政谈话和绝迹都要建档立卷。
第七十四条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腐败增量。坚持纪挺法前,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抓前置,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治本成果转化。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组织研究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交。
第七十六条 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和投资体制、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等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加强政府内部管控,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制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标”、违规转包、随意超概算等行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风险防范办法,细化措施,定期进行风险排查。
第七十七条 推进审计工作创新。加强审计能力建设,优化整合审计资源。提高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比例,强化离任审计,实现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全覆盖,审计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制度。
第七十九条 坚决反对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规范化。
第八十条 定期梳理分析信访、审计等职能部门发现的执纪审查、巡视巡察、专项清理中挖掘的问题线索。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聚焦顶风违纪、花样翻新、隐形变异的“四风”突出问题。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报告本人婚姻、财产、出国(境)证件等情况,以及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留学、定居等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出访出差和学习考察、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财务管理、社会兼职等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第八十三条 积极配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从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高度,在区委领导下,积极做好巡视巡察整改任务落实工作。
第八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应由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
第八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各镇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工作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修订完善。
第九十条 原《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宝坻政发〔2016〕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