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
质量安全区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宝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
质量安全区县工作方案
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双安双创”)是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宝坻区作为本市第二批“双安双创”示范区之一,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确保“双安双创”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食品安全为突破口,以“双安双创”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行业主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监管格局,推动我区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以民为本,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双安双创”工作坚持以民为本,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认认真真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放在构建本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上,坚持硬件、软件并重,生产、销售、消费环节一起抓,食品“三小”和大企业一起抓,抓环节兼顾细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机制,把创建工作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食品安全示范街镇、餐饮服务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等典型示范,以点带面,逐区域、逐环节、逐品种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探索符合我区实情、富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新模式、新机制。
(三)多方协作,全面推进。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双安双创”活动。
(四)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标尺和度量。科学制定评价办法,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通过“双安双创”工作开展,让全区各界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好转,让全区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启动阶段:2017年1月—2月
1.制定区“双安双创”工作方案,报市食安办备案。
2.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区“双安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分解任务。
3.召开区“双安双创”工作动员部署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2月—2017年12月
围绕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坚持标本兼治。在抓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针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治理整顿,深入开展粮油、蔬菜、畜禽水产品、调味品、乳制品等领域专项整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堵塞监管漏洞,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1.细化方案。各街镇政府(园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创建活动方案于2017年2月底前报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强督导。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暗访、通报、考评、验收、满意度调查等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通报情况。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创建活动的协调指导,及时向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食安办、区政府报告创建活动进展情况,总结创建经验。
4.广泛宣传。发动全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5.区食安办将创建工作纳入街镇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三)考核评价阶段:2018年1月—6月
1.自查自纠。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
2.区级自评。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验收组,按照“双安双创”工作目标要求和本市验收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3.整改完善。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限期完成整改,做好迎接市级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4.迎检市级考评。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验收细则对我区验收考核。
5.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验收情况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推荐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名单。
(四)公示推荐阶段:2018年7月—10月
1.按照市政府决定名单,对拟推荐的“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在市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示20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2.公示期满后,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对群众认可的推荐区县名单及其创建工作相关推荐材料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获得“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命名的城市,优先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项目建设。
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各省、直辖市上报的推荐城市名单及创建工作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在中央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组成的第三方评议组,对推荐城市进行抽查复核,拟定“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食品安全城市基本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应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调味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区、街镇(园区)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健全区、街镇、村居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体系,强化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和食品协管员信息员;持续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持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动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规范产业健康发展;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有力;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构建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群众认可,社会满意。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高,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应在70%以上。
五、组织领导
区成立“双安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推动“双安双创”工作,组长由区长李建成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边荣海,副区长陈秀华、陈忠杰、王辉、王志林、王智东担任,成员由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街镇(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委组织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张吉存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农委、区建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工信委、区卫计委、区民宗办、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检验检疫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旅游局、区种植业发展中心、区畜牧水产发展中心、区新闻中心和各街镇(园区)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上述相关部门业务骨干抽调组成。各街镇(园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衔接和督办落实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街镇(园区)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考核,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新办法。
(二)落实监管职责。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加强监管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其牢固树立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意识。
(四)建立保障机制。区、街镇(园区)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建立健区、街镇、村居三级食品安全责任工作网络,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和村居协管员信息员。区财政拨付创建工作启动资金,满足科普宣传、培训教育、检验检测等考核目标工作需求。
(五)扎实有序推进。对照标准,分类推进。目标任务中,属于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尽早启动实施;属于部门衔接的,要加快理顺关系,杜绝监管断档脱节;属于行政执法的,要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表,细化、量化各项指标,确保落实到位。
(六)深入广泛宣传。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标准和创建重点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创建氛围。及时宣传总结创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七)抓好示范带动。各街镇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品种开展各类示范、试点活动。通过打造农产品种植养殖示范基地、“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农家乐”等方式,培育创建特色,树立创建典型,形成可以推广的创建经验和监管模式,并适时通过媒体宣传、示范观摩等形式发挥好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
(八)强化督促检查。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九)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积极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创建工作信息,按时上报各阶段工作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创建责任,或因推诿、扯皮、延误,导致创建指标未按期完成,以及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街镇、部门和人员,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天津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标准
2.市农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函
3.宝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考核指标及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天津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
(一)城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二)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到位
(一)食品安全实行“党政同责”。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党委和政府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至少每年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一次专题调研。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党委政府将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其中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市级政府安排的人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应当高于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三)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市、县两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领导班子综合目标考核,实行绩效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纳入“一票否决”内容。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了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经费和工作条件,综合协调机制完善。
(五)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对各级监管部门职责事权作出明确清晰的划分。同级政府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确保既不交叉重复,又无漏洞盲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划分科学、工作量分配合理。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责任。
(六)所在省(区、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的,市级政府要细化、落实到位;所在省(区、市)尚未出台相应办法的,市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监管规范,确保小作坊、小摊贩的生产经营及监管有章可循。市、县级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临时划定区域、指定时段经营。
(七)城市政府在省级政府对本省各市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中连续两年名列前茅。
三、监管能力适应实际需要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全面设立(实施综合执法改革的地方,应明确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并在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
(二)市、县(区)、乡镇(街道)监管人员数量要满足监管实际需要,其中专业人员数量不少于60%。监管人员上岗前要全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建立实行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鼓励探索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编制受限的地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聘用人员缓解人员不足问题。
(三)市、县(区)、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四)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要求,强化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到位,相关检验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四、城市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一)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市、县级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并加强监管指导;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得到规范管理。市场开办者建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检验、查验等手段严把入市关口;建立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及时将供应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出现违法销售行为的摊户退出市场;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鼓励探索建立“二维码”追溯、质量保证金等责任倒逼机制。
(三)畜禽屠宰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私屠滥宰行为得到及时取缔(私屠滥宰行为必须自发生时起1个月内发现并取缔)。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出现采购、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按要求处置,不得违法出售或加工使用。
(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基本实现。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80%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水分离装置;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80%以上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定期向社会公示。未发生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事件。
(五)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
五、监督执法全面覆盖
(一)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对于国家和省级统一出台的生产经营法定要求,市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出台可检验、可度量、可检查的良好行为规范;对于没有统一规定的,市级政府要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良好行为规范。确保良好行为规范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行为,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确保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章可循。
(二)现场检查全面覆盖。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按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做到现场检查全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达100%。
(三)抽样检验全面覆盖。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的抽样检验要全面覆盖行政区域内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以及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对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涉及重大民生的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充分利用快速检验进行样品初筛,提高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问题发现率不低于10%。
(四)监管责任全覆盖。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结合行政区划科学划定监管网格,明确监管岗位和责任人,监管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无死角。鼓励运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电子地图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网格化监管的效能。
(五)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类行业共性隐患问题,确保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揭示,有效治理。
(六)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抽检、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七)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指挥体系健全。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充足,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设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严格按有关法定时限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率100%,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六、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一)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及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上下游违法责任追究到位,对问题产品处置彻底,无“有案不罚”、“重案轻罚”的现象;涉刑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无“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城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
(二)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城市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等协调联动制度。涉及辖区内多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100%,执法办案信息向上、下游环节及时通报100%,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办工作配合到位。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涉刑案件100%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率不低于90%,起诉案件及时得到判决。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范围。市、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鼓励市、县政府建立政法委、公检法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侦办、审判协调机制;鼓励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人员,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80%以上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的相关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依法应获证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100%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发证条件。积极发展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不少于当地食品流通主体的三分之一。
(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包括统一配送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如实、准确记录相关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确保根据某一环节的记录准确追溯上下游;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能够根据上述各环节记录,准确追溯到生产源头。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四)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入场的食品经营者证照齐全,经营环境和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辖区内因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五)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应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和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召回并立即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纪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无应当召回或销毁的食品流入市场。
八、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一)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辖区内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档案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城市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使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持续推进餐饮业“明厨亮灶”工作,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比例逐年上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二)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城市政府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转办机构和人员,12331全覆盖并保持24小时畅通,投诉举报记录完整,举报投诉回复率100%。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设立有奖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对符合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违法信息曝光专栏,定期依法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市级人大、政协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每两年不少于1次;地方人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民主监督意见书》每年不得少于10件并监督落实,政协《政协提案》不得少于10件,相关部门必须按时办理完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邀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鼓励城市政府或司法部门出台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追偿;鼓励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
(三)舆情监控处置机制完善。市、县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出台本地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管理办法。相关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权限、处置程序以及舆情处置信息发布时限,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舆情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公开回应,并持续发布调查处置信息和科普解读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辖区内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发生。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代表本部门主动发布有关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新闻发言人定期接受记者采访,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召集媒体采访专访,发布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公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等,每年不少于2次。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设立专职食品安全宣传联络员。
(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定期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3·15”等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鼓励第三方平台积极参与风险交流工作。建立风险交流专家智库,提升交流能力水平。定期在新媒体在内的多种媒体上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监管的成效。定期开展公众认知调查,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科普知识知晓率90%以上。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有关宣传覆盖主城区所有社区,公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对创建举措的支持率达到80%以上。
九、人民群众对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基本满意
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应在70%以上。
附件2
市农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函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深入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单位第一批核查和第二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6〕25号)的有关要求,市农委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未列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创建试点的区人民政府。
二、申报条件
(一)区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区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范围,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对地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规模能够保障监管实际工作需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有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部涉农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发挥作用。在蔬菜、水果和畜牧、水产重点生产养殖村全部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责任人,监管网络完善。对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有专门的培训计划,能够做到全员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的主体责任,建立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责任告知率达到100%,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检验准出制度。对小规模生产者有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和手段。
(四)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区域内放心农资经营和配送网络健全,70%以上的农资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全部落实。100%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专柜销售制度。建有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区域内所有农资产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监测与评价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开展,污染区域种植、养殖结构能够科学合理调整。
(五)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转化率达到100%,标准入户率达到6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生产过程中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等技术,开展动植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三品一标”持续稳定发展,产地面积占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50%以上,获证主要农产品占同类农产品商品量的35%以上,标识率达到80%以上,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奖励机制健全。“三品一标”证后监督检查措施到位,退出机制健全,区域内的品牌形象良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有效。建立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检验检测范围覆盖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条件,有稳定的运行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和对生产的指导服务。区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监测参数、产品范围覆盖本县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和市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有检测室,配有专业检测人员,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检测,生产指导服务到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配有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律性检测。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经编制部门批准,设有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经费、手段等能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农业(畜牧、水产)、公安、市场与质量监管等部门有良好的联动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执法检查有力有序,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假冒“三品一标”产品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在检查、监测、宣传等常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生产主体备案、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模式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制度。能够将一些监管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事的常态化监管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能够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分兵把口、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区内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检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三品一标”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近3年区域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本区县生产的农产品也没有造成其他地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申报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向市农委进行申报,市农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申报材料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遴选2-4个政府重视、基础条件好、创建积极性高的区作为候选单位,报市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二)根据研究意见,确定2个申报创建试点单位名单和相关资料呈报农业部。
四、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要求,申报单位形成一份自评打分表(附表1)和自评报告(附表2),对应自评打分表逐条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对照条款顺序编制证明资料目录。(附件模板请从公共邮箱下载,邮箱tjsnwzjc@163.com;密码:123456)
五、申报日期
各申报单位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向市农委报送上述材料,纸质(盖章)6份,电子版发送nwnzc@163.com邮箱。
附件: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考核自评打分表
2.自评报告
2016年8月12日
(联系人:刘烨潼;联系电话:88290652)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考核自评打分表
创建试点单位:人民政府
自评价情况:总得分分,关键项项不合格
自评价结论:通过囗 不通过囗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评分 |
关键项是否符合要求 | |
满分 |
得分 | |||||
工作考核 |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
1.组织领导(4分) |
区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
2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 |
2 |
|
| |||
2.绩效考核(6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区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 |
2 |
|
否囗 | ||
区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 |
2 |
|
| |||
区县级人民政府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
2 |
|
| |||
3.规划计划(2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 |
1 |
|
是囗 否囗 | ||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
1 |
|
是囗 否囗 | |||
4.经费保障(4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1 |
|
是囗 否囗 | ||
*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
2 |
|
是囗 否囗 | |||
*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
1 |
|
是囗 否囗 | |||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
1.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
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
2 |
|
| |
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
1 |
|
| |||
2.人员培训(1分) |
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
1 |
|
| ||
3.过程控制(2分) |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
0.5 |
|
| ||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
0.5 |
|
| |||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
0.5 |
|
| |||
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 |
0.5 |
|
| |||
4.产品自检(3分)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
1 |
|
| ||
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
1 |
|
| |||
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 |
1 |
|
| |||
5.无害化处理(2分) |
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 |
1 |
|
|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1 |
|
| |||
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
1.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
*实行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
1 |
|
是囗 否囗 | |
*实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
1 |
|
是囗 否囗 | |||
2.规范经营(4分) |
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 |
0.5 |
|
| ||
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
0.5 |
|
| |||
*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
0.5 |
|
是囗 否囗 | |||
*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 |
0.5 |
|
是囗 否囗 | |||
*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 |
0.5 |
|
是囗 否囗 | |||
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 |
0.5 |
|
| |||
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 |
1 |
|
| |||
3.平台管理(3分) |
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 |
1 |
|
| ||
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 |
2 |
|
| |||
4.质量监测(2分) |
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 |
1 |
|
| ||
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 |
0.5 |
|
| |||
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 |
0.5 |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
1.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
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
1 |
|
| |
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 |
1 |
|
| |||
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0个 |
1 |
|
| |||
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 |
1 |
|
| |||
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
1 |
|
| |||
2.日常巡查(3分) |
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 |
1 |
|
| ||
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4800个 |
2 |
|
| |||
3.信息公告(1分) |
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
1 |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
1.执法检查(4分)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 |
4 |
|
| |
2.依法处置(2分) |
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
2 |
|
| ||
3.健全机制(4分) |
*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 |
2 |
|
是囗 否囗 | ||
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
1 |
|
| |||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
1 |
|
| |||
4.应急处置(3分) |
*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
2 |
|
是囗 否囗 | ||
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
1 |
|
| |||
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
1.环境监测(2分) |
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
1 |
|
| |
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
1 |
|
| |||
2.标准入户(2分) |
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
1 |
|
| ||
标准入户率达到100% |
1 |
|
| |||
3.技术推广(2分) |
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 |
1 |
|
| ||
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
1 |
|
| |||
4.质量安全认证(2分) |
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 |
1 |
|
|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 |
1 |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
1.监管能力(5分) |
*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1 |
|
是囗 否囗 | |
*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 |
1 |
|
是囗 否囗 | |||
*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 |
1 |
|
是囗 否囗 | |||
*具有监管服务能力 |
0.5 |
|
是囗 否囗 | |||
*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 |
0.5 |
|
是囗 否囗 | |||
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
1 |
|
| |||
2.检测能力(4分) |
*区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 |
2 |
|
是囗 否囗 | ||
*具有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 |
2 |
|
是囗 否囗 | |||
3.执法能力(4分) |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 |
1 |
|
是囗 否囗 | ||
*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
1 |
|
是囗 否囗 | |||
*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 |
1 |
|
是囗 否囗 | |||
*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
1 |
|
是囗 否囗 | |||
4.设备条件(5分) |
.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
2 |
|
| ||
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 |
1 |
|
| |||
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 |
1 |
|
| |||
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 |
1 |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
1.完善制度(4分) |
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
4 |
|
| |
2.创新机制(10分) |
*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
3 |
|
是囗 否囗 | ||
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
5 |
|
| |||
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
2 |
|
| |||
质量安全水平 |
质量监测 |
质量监测 |
*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 |
100 |
|
是囗 否囗 |
*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
|
|
是囗 否囗 | |||
群众满意度 |
群众满意度 |
群众满意度 |
*群众满意度应在70%以上 |
100 |
|
是囗 否囗 |
注:1.考核内容前带“*”号的考核项目为“关键项”。
2.工作考核部分各考核项目分值累加得工作考核得分,质量安全水平部分监测合格率分子数值为该部分得分,群众满意度部分群众满意度分子数值为该部分得分;考核总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考核总得分=工作考核得分×60%+质量安全水平得分×20%+群众满意度得分×20%。
3.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符合要求方能通过考核。
附表2
XX区(县)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自评报告
一、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典型经验做法
三、自评结果
附件3
宝坻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考核指标
及任务分解表
考评项目 |
考评指标 |
考评方法 |
分值 |
责任 部门 |
配合 部门 |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 |
|
|
| ||
|
|
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性抽检 |
否决项 |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
|
舆情监测、公众举报 |
否决项 |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
200 |
|
| ||
|
|
查阅文件 |
5 |
区委办、区政府办各街镇党委、政府 |
区食安办 |
|
查阅文件 |
10 |
区委办、区政府办各街镇党委、政府 |
区食安办 | |
|
|
查阅文件、听取汇报 |
10 |
区发改委、区食安办 |
区政府办 |
|
查阅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等文件 |
20 |
区财政局 |
区食安办 | |
|
查阅预算、支出文件 |
30 |
区财政局 |
区食安办 | |
|
|
查阅文件 |
10 |
区食安办、各街镇政府 |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
查阅有关考核方案、办法、考核结果等文件、听取汇报 |
30 |
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各街镇政府 |
区食安办 | |
|
查阅文件、听取汇报 |
10 |
同上 |
同上 | |
|
|
查阅文件、听取汇报 |
10 |
区食安办、区财政局、各街镇政府 |
区市场监管局 |
|
|
查阅文件、现场提问 |
5 |
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各监管部门 |
区政府办、各街镇政府 |
|
查阅文件、现场提问 |
5 |
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各监管部门 |
区政府办、各街镇政府 | |
|
查阅文件、现场提问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食安办、各街镇政府 | |
|
查阅文件、实地考察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食安办 | |
|
|
查阅文件、实地考察 |
15 |
区食安办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查阅文件、实地考察 |
10 |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
|
|
查阅文件 |
10 |
区政府办、区食安办 |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
三、监管能力适应实际需要 |
120 |
|
| ||
|
|
查阅监管机构“三定”方案文件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食安办 |
|
|
查阅监管机构“三定”方案等相关文件、听取汇报、随机抽查 |
30 |
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食安办、各街镇政府 |
|
查阅文件、听取汇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食安办、各街镇政府 | |
|
查阅文件、听取汇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委组织部 | |
|
查阅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文件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食安办 | |
|
|
查阅机构资产登记表文件,随机抽查3个基层所、有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分 |
20 |
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
各街镇政府 |
|
|
查阅检验机构“三定”方案、检验机构资质文件,随机抽查 |
1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查阅检验机构“三定”方案、检验机构资质文件,随机抽查 |
1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四、城市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
80 |
|
| ||
|
|
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查阅文件 |
5 |
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
|
查阅文件、实地考察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
|
|
查阅资料、随机抽查 |
20 |
区农委、区畜牧水产发展中心 |
|
|
|
有关文件或方案、总结、记录,无害化处理企业情况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 |
|
|
网上数据跟踪、查阅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 |
|
投诉举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 |
|
|
查阅文件、现场检查 |
10 |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 |
区市场监管局 |
五、监督执法全面覆盖 |
220 |
|
| ||
|
|
查阅食品安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制度规范等文件资料 |
15 |
区市场监管局 |
|
|
|
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1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
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 |
|
现场抽查监督检查记录,查看有关文件或方案 |
1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
查阅方案及总结、政风行风考评记录等有关文件、公众举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监察局 | |
|
|
查阅文件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统计信息公开情况、查阅文件 |
3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
统计信息公开情况、查阅文件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
|
现场查看网格化运行情况,随机抽查3个社区、有1个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
查阅有关文件或方案及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记录、总结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食安办 |
|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专家评估治理效果 |
1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
|
|
查阅文件、互联网抽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食安办 |
|
查阅文件 |
5 |
区食安办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区卫生局 | |
|
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食安办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区卫生局 | |
|
|
查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预案 |
5 |
区食安办、各街镇政府 |
|
|
查看应急操作手册、演练文件、图片、视频等资料 |
5 |
区食安办、各街镇政府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 |
|
查阅文件、现场查看应急装备物资 |
5 |
区食安办、各街镇政府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 |
|
查看相关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资料,查看上级部门证明资料 |
15 |
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区卫生局、、各街镇政府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 |
|
查看事故信息报送资料 |
10 |
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区卫生局、、各街镇政府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 |
六、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
140 |
|
| ||
|
|
统计信息公开情况、查阅处罚案卷等文件、随机抽查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公安宝坻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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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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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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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动执法等文件资料及案件协查情况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食安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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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公开情况、查阅案卷等文件、随机抽查 |
20 |
公安宝坻分局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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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 |
20 |
公安宝坻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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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 |
20 |
公安宝坻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 |
区食安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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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或考核方案及案件执法监督考核情况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公安宝坻分局 |
区食安办 | |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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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生产企业、小商店、小作坊各5家,检查其落实良好行为规范情况。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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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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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持有HACCP或ISO 22000证书情况 |
15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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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看奶源情况 |
5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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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生产、流通、餐饮获证企业各10家,1家没有持续保持发证条件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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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现场抽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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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10家生产者的10个产品和10家经营者的10个产品,向下及向上追溯,要求数量等能够对应、平衡。一个产品不能实现追溯扣10分。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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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
5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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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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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随机抽查 |
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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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计划、记录等 |
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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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机构情况 |
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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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资料、随机抽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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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应急方案及工作落实情况 |
5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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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检查食品生产企业问题食品召回情况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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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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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工作情况 |
5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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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1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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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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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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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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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食安办、区财政局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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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食安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公安宝坻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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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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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
5 |
区食安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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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
5 |
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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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各街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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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随机抽查 |
5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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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 |
5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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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
5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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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舆情监测监控及处置资料 |
5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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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信息发布有关资料、专项调查 |
5 |
区食安办 |
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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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专项调查 |
10 |
区食安办、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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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民群众对本地食品安全状况较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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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 |
否决项 |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镇政府 |
区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十、加分项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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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随机抽查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
区食安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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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等 |
20 |
区发改委、区委组织部 |
区食安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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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实地调研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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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随机抽查 |
20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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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实地调研 |
10 |
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及“两中心”、公安宝坻分局 |
区食安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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