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法制办
拟定的加强和改进应诉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区法制办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7号),结合
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常态。做好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通过行政应诉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守法、作为、担当的政府形象。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亲自过问和部署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责成专人,健全制度,建立机制,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二、明确应诉事务承办职责
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工作。其中经过区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后形成共同被告的案件,行政机关与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应诉工作,行政机关承办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对原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法制办承办行政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对行政复议程序承担举证责任。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以职责分工为依据,由区内具体负责该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承办应诉事务。区人民政府因行政复议成为单独被告的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承办应诉事务。
三、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一)规范司法文书接收。各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签司法文书。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接收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司法文书,统一编号登记,报相关领导审批,指定具体应诉承办单位。
(二)积极举证及时答辩。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完成答辩工作,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向区政府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并按照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出庭应诉。其他行政机关可参照上述时限和程序,确保依法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三)提高答辩质量。行政机关在答辩中,要做到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和举证。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机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兼职法律顾问出庭。一般案件原则上必须有一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庭应诉,重大案件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五、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登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在应诉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
六、积极履行司法文书
行政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高度重视败诉判决或者裁定,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书,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确需提起上诉的,依法提起上诉。
七、加强应诉能力建设
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保障队伍的稳定性,选拔熟悉法律知识、业务精湛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建一支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制机构人员、业务部门人员、兼职法律顾问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通过培训、学习、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应诉能力建设。
八、健全相关制度
加强考核和监督,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行政案件败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为依托,开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栏,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上传和登记,实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每月8日前完成对上一个月在审案件进度、结案情况等信息的更新和完善。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建立败诉案件报告和问责追责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败诉分析报告,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分析报告和案件事实、庭审情况的审查,需要问责追责的,向区政府领导作出报告。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败诉案件,由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分析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审阅后报市人民政府。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减少行政诉讼的根本途径。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积极协助、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