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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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工信委拟定的《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 改造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5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6〕2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业;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时效到期,已废止。
有   效  性 :

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试行办法

区工信委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积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租赁财务成本,调动企业设备更新积极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通过直租和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购置设备均可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融资租赁项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融资租赁支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宝坻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规模以上且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三)企业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

(五)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支持;

(七)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置先进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装备升级;

(八)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街镇、园区组织上报。

第七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合组织评估审定,组织项目单位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补贴项目及金额。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补贴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比例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2个百分点;补贴期为项目单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

第十条 补贴资金每半年兑现一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资金扶持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租赁费用补贴资金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项目单位在享受区级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项目单位申请市级政策扶持,力争使我区项目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申请融资租赁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设备购置合同(直租提供)或买卖合同(售后回租提供。包括企业购进新设备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四)设备生产日期证明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铭牌照片等)

(五)租赁设备清单;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直租提供,售后回租不提供);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设立,且实缴货币资本满足中国银监会、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管理部门最低要求;

(二)正式经营1年以上(以实际缴纳税收计算),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有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经验,且熟悉设备租赁业务;

(六)有服务于企业装备改造升级的专业化团队;

(七)金融租赁公司须满足中国银监会行业监管要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须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要求,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八)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注册成为常用户,并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及时通过该平台公示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主体,明晰租赁物权属情况;

(九)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履行审核部门责任,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合同、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

2. 关于《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试行办法》的说明

附件1

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

改造升级领导小组

组长:尹建国

成员:区工信委

区科委

区财政局

区金融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委,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推动设备融资租赁工作。

附件2

关于《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试行办法》的说明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设备价款。《办法》所称设备价款即租赁本金。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设备价值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金额,其变化情况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偿还明细表确定。

二、综合费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一般包括租赁利率、手续费。《办法》所称综合费率,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上述两项费率。

三、补贴比例。《办法》所称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中的2个百分点为年化率。

四、补贴期。《办法》所称补贴期,是指项目单位已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的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时间。

五、补贴标准。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还租方式、还租周期,补贴标准由上述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相乘计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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