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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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48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5〕2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121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套制度管廉政”的要求,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津政令第9)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7),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基本保障,是强化政府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街镇、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在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切实加强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健康、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不断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属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务员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工作。    

(二)各街镇、各部门要加强自身法制机构建设,各街镇法制科要配备2-3名法律专业的法制干部,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独立设置法制科室。街镇、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核把关。    

(三)构建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特邀法制监督员、法律顾问和媒体、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事前征询意见、事中公开透明、事后接受反馈的全程监督链条,将行政执法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区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问卷调查、评议。    

三、尽快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    

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市委、市政府“一套制度管廉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已经建成,各街镇、各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并网。区行政执法监督局、监察局要以平台为基础,加强对各单位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责成专人,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上传工作,从201611日起,确保每天作出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都实时上传;特殊情况不能当天上传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区工信委要做好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转。    

四、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全市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其他相关人员如协勤、文员等只进行辅助性的工作,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并且应当包括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保障程序公正,认真执行全市各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严格遵守文明执法规范。在日常执法中,要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处罚和强制措施为辅,推行“三步式”执法,营造和谐的社会管理环境。严格执行罚没收入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和所收费用。    

(三)做好重大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罚款达到可以要求依法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过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各街镇、区属各执法部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过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四)建立行政执法专项说明制度。依法负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一年内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及原因。区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对该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落实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根据法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涉嫌实施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应当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有关违法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纪律的,提请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暂扣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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