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统账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6号),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自2015年11 月1日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一)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筹资标准
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退休人员不缴纳。
1.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13%。其中单位负担11%,工作人员负担2%。
2.缴费基数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全部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1%按月缴纳;工作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包括: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按照全部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1%按月缴纳;工作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包括: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3)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基金宝坻分中心为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包括: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
2.划入个人账户标准:不满45周岁的工作人员按照0.8%划入;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照1.2%划入;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4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50元。
(四)大额医疗费救助
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260元、360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宝坻分中心代扣代缴,并随政策标准调整而调整。
(五)医疗待遇
按照规定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门(急)诊、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及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六)医疗费用报销
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报销(附件1、2)。
1.联网报销。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交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2.垫付报销。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就诊,因故未能刷社会保障卡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然后将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交所在单位归集,单位按规定到社会保险基金宝坻分中心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本年度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各单位申请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3.意外伤害保险报销。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意外造成伤害、伤残或死亡的,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办理医疗费报销及理赔手续。
(七)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按照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由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15年1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13%。缴费基数暂按2812元标准执行,待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后,再予以调整。
(二)自2015年11月起,停发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费补助。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按原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及伤残军人医疗补助。
四、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宝坻政发〔2006〕2号)《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自2015年11 月1日废止。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201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