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农行宝坻支行拟定的宝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农行宝坻支行拟定的《宝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7〕167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08〕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行宝坻支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农行宝坻支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和缴交国库的具体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用途、项目地址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应按“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分别填列,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缴款通知书见附表1)。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并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街镇和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条 各街镇、各部门从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提取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业务费、政府偿债准备金、失地农民保障金。具体计提标准,按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用于农村比重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07〕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1〕69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1〕7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教育资金支出、农田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第十五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出。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教育资金支出。按《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1〕7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按《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1〕69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牌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1〕17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逐步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街镇和部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四章 收支科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国资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区人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库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银行机构以及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缴款通知书
----------------单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竟得宗地编号为津宝--------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用途--------,项目地址----------------------, 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你(单位)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宝坻区支库,一个月内需缴付土地出让金(不低于总额的50%),(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余按合同约定在60日内,一次性缴齐土地出让金(大写)------------元整)(小写--------------元)。
年 月 日
附件2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方式
为加强土地调控,各街镇、部门从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1.金地公司和地成公司按总成交价款的15%提取。
2.四个示范工业区和街镇产业功能区按总成交价款的10%提取。
3.其他部门按总成交价款的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