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审批办拟定的关于清理规范全区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提升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3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4〕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

区审批办拟定的关于清理规范全区行政职权

和便民服务事项提升服务中心综合服务

功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审批办拟定的《关于清理规范全区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提升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5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清理规范全区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

事项提升服务中心综合服务

功能的实施方案

区审批办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建设,增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的有关部署和市审批办的具体要求,现就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全区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提升区和街镇两级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清理规范区级行政主体部门和各街镇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扩展基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推进在村(社区)建立便民服务站(代办点),努力实现为群众提供全功能服务。

二、主要内容

清理规范全区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主要是按照两个实施层级组织:一是组织清理规范区级行政主体部门(包括市级驻区县部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二是组织清理规范各街镇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的事项,要最大限度纳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行政职权事项,是指除行政审批事项以外,区级部门、街镇或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三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办理的征收、确认、登记、备案、年检、审核等各类事项。

便民服务事项,是指区级部门、街镇或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有关咨询、收费和手续办理等各类事项。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规范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要对照区级部门、街镇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见附件1、附件2),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摸清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对正在实施的,必须予以保留;对确实没有或不实施的,应当予以删除。对“参考目录”以外,但属于现行实施的,也要予以增加。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要汇总列出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审批办)进行确认和统一规范,完成编制事项目录和内容信息表,经市审批办审核后,通过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区级部门和街镇事项目录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各类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地进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街镇组织将基层站所、有关单位直接面向居民群众和社会服务的各类事项,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方面的行政职权事项,以及党员团员管理、政策法规咨询、有线电视开户收费、煤水电气缴费等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推进街镇行政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建设。加强街镇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年内实现街镇行政服务中心与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络连通。推广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应用系统,并实现集中办理事项的数据归集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四)建立便民服务站(代办点)。进一步将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向村(社区)延伸,积极推进在村(社区)建立便民服务站(代办点),对进入街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便民服务代办制度。有条件的,可将计算机网络系统向便民服务站(代办点)延伸。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

区政府就清理规范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市审批办组织的统一培训,根据培训的工作要求,做好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确定事项目录阶段。(2014年5月)

1.各部门和街镇对照区级部门及街镇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参考目录,分别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完成后,将事项目录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对各街镇上报的事项,按照街道和镇2种类型进行确认和统一规范,分别形成《部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街道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镇级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并报市审批办。

3.市审批办对我区上报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进行审核确认。

(三)编制事项内容信息表阶段。(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

1.区审批办分别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进行统一培训。

2.各部门和街镇依据市里确认的事项目录,按照区级部门及街镇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逐项填写事项内容信息表,完成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项内容信息表统一汇总、规范。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的事项内容信息表报市审批办,市审批办组织进行审核确认。

4.区政府按照确认的事项目录和内容信息表,通过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阶段。(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

1.区政府根据公布的事项目录内容,最大限度地组织将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纳入区和街镇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2.加强区和街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扩展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基层企业群众办事。

3.加强街镇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在村(社区)建立便民服务站(代办点),对进入街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便民服务代办制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

根据我区清理规范、编制目录和组织事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情况,区审批办统一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对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检查验收,各相关部门上报书面汇报材料。市审批办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纳入市对区县年度绩效管理考核重点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清理规范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尹建国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审批办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审批办。区有关部门、各街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抽调得力干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动。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整体推动清理规范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完善绩效考评。将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组织落实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全区各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在“高效行政”考核中占一定比重。

附件:1区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2.街镇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3区级部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4街道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5.镇级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附件1

区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

(共386项)

1.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2.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3.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4.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免于入学、延缓入学审核

5.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6.印刷业备案

7.开锁经营单位备案

8.机动车修理业备案

9.养犬登记

10.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11.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备案

12.夫妻投靠转非登记

13.进出口爆炸物品成交备案

14.举办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审核

1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1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17.易制毒化学品购运证明核发

18.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

19.临时身份证办理

20.户籍受理、户口业务便民服务咨询

2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22.互联网服务使用单位备案

2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

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4.公章刻制备案

25.娱乐场所备案

26.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27.出生、死亡户口登记

28.户口注销及恢复

29.户口迁移办理

30.暂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

31.户籍受理、户口业务便民服务咨询

3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3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4.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35.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36.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7.婚姻登记

38.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9.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0.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再婚登记记录证明

41.评定(新评、补评)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

42.调整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

4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45.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46.社会团体年检

47.民办非企业年检

48.老年优待证核发

49.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50.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

51.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审核

52.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审核

53.落户本市(部队转地方或外埠迁入)伤残人员换发伤残证的审核

5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办理

55.失业残疾军人享受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待遇的审核

56.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的发放

57.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发放

58.养老机构开办的审核

59.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60.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申报服务

61.公证证明

62.公证机构变更(初始审核)

63.公证员任免(初始审核)

64.法律援助案件审查

65.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初始审核)

66.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始审核)

6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68.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6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70.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发放

71.失业登记

72.工伤认定

73.劳动能力鉴定

74.就业登记

75.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76.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77.失业保险金发放

78.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79.劳动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

8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贴人员审核

8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审核

8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初始审核)

8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初始审核)

8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核定

85.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核定

8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制定、资金测算、材料上报

87.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金核定)

88.养老保险手册盖章

89.工资总额核定

90.劳务派遣备案

91.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审查

92.社会保障卡办理

93.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94.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95.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

96.个人缴费窗口

97.新参保缴费

98.缴费基数与费率

99.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00.在职人员基本信息修改

10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及办理

102.新参保单位须知

103.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104.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申领养老金

105.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

106.城镇企业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07.现状补办出让类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08.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就医登记

109.生育保险生育妊娠登记

110.生育保险生育住院登记

111.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妊娠登记

112.工伤保险登记

11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1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15.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16.国有土地使用权延期登记

117.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18.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19.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20.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121.闲置土地认定

122.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123.出让合同条款变更

124.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建)

125.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126.排污费征收

127.进口设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备案

128.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9.委托服务性监测

130.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

131.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

13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13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34.施工合同结算备案

135.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预审

136.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137.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138.施工图审查备案

139.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

140.合同审查备案

141.农民工工资预储

142.工地防止运输撒漏保证金

143.建设工程分部验收及竣工结算资料审查

14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5.在本单位管界内迁移附属绿地上树木的备案

146.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资质、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初审

147.燃气经营许可证初步审查

151.燃气准销证初步审查

148.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初步审查

149.燃气配套工程初步审查

150.供热初步审查

151.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缴

152.规划验线

153.测绘服务

154.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155.已预告登记且入住满两年办理登记、补登记

156.房权属变更登记

15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15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5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异议登记

160.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161.换发或补发房屋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

16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确认

163.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164.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165.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166.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6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

168.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169.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备案

170.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备案

171.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

17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73.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的收取

174.建筑施工临时排水费征收

175.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手续办理

176.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备案

177.排水施工图审核、备案

178.排水工程竣工验收

179.护堤护岸林木的砍伐审核

180.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181.水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立项设计审核

182.临时排水审核

183.排水设施规划出路审核

184.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备案

185.重大危险源备案

186.个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87.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88.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189.基础建设大配套工程费收缴

190.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191.育林基金征收

192.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93.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194.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195.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审核(初始审核)

196.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核(初始审核)

197.国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审核(初始审核)

198.奶牛良种补贴

199.生猪良种补贴

200.天津市畜禽养殖代码证发放

2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202.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审核(初始审核)

203.执业(助理)兽医注册(备案)

204.天津市奶牛健康检测合格证书核发

205.畜牧养殖技术咨询

206.水产养殖技术咨询

207.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

208.农机购置补贴

209.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210.设施农业机具安全生产备案

211.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

212.拖拉机强制保险代办

213.农民素质教育培训

214.抽取农药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215.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

216.农药经营人员培训

217.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218.肥料效果定位监测

219.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发布

22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

22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初始审核)

22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初始审核)

22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24.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

225.典当行年审(初始审核)

226.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

227.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登记

228.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

229.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备案和更新设备备案

230.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的初审

231.A级和A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检查

232.一、二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及年度复核检查

23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234.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235.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236.设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备案

237.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许可证年检

238.复印、影印、打印类经营单位许可证年检

239.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经营单位许可证年检(初始审核)

240.娱乐场所许可证年检

241.旅行社服务网点登记备案

242.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事项备案

243.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核

244.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

245.批准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称号

246.批准二级、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

247.批准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248.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249.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

250.信鸽活动的社团组织批准

251.医师资格认证及执业注册申报服务

252.护士执业注册申报服务

253.传统医学师承人员考核申报服务

254.一类疫苗接种

255.社会抚养费征收

256.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5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258.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259.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6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6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62.增值税征收

263.消费税征收

264.企业所得税征收

265.出口退免税认定

266.增值税发票工本费

267.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68.减免税

269.退税

270.税收保全

271.企业所得税征收

272.营业税征收

273.个人所得税征收

274.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275.印花税征收

276.土地使用税征收

277.土地增值税征收

278.房产税征收

279.车船税征收

280.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281.契税征收

282.耕地占用税征收

283.税收保全

284.减税、免税

28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86.退税

287.呆账税金的审核认定

288.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核准

289.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核

290.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审核

291.对纳税申报方式的审核

292.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审核

293.延期缴纳税款审核

294.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95.动产抵押登记

296.外资企业年检

297.企业年检(工商分局实施)

298.企业年检(工商所实施)

299.个体工商户验照

30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30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的告知

302.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303.组织机构代码核发

304.组织机构代码换发

305.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

306.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307.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308.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验

30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310.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更名核实

311.天津市名牌产品培育申报和推荐

31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31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

314.防空防灾警报安装

315.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316.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317.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318.境外投资项目初审

319.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初审

320.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初审

321.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322.技术交易合同的认定、登记

323.科技项目管理

324.科技进步奖励

325.民营科技企业备案

326.专利项目管理及专利事务咨询和统计

327.收缴垃圾处置费

328.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329.临时绿化建设和注销备案

330.在本单位管界内迁移附属绿地上树木的备案

331.统计资料的公布

332.组织统计继续教育

333.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334.档案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

335.档案提供利用费收取

336.档案寄存、整理、数字化加工等服务

337.民生档案一站式服务(网络查询)

338.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

339.残疾人证核发

340.盲人乘车证办理

34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342.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343.残疾人教育助学金和培训补贴

344.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34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346.第一类及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登记

34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报服务

348.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

349.组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

350.组织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351.城区客运价格备案

352.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备案

353.制定自来水价格和供热价格

354.价格政策咨询服务

355.企业科协管理备案

356.科普咨询服务活动备案

357.造血干细胞血样征集

358.人体器官捐献

359.遗体捐献

360.办理暂停供热

361.办理恢复用热

362.办理用热户变更

363.签订《供用热合同》

364.交纳供热采暖费

365.入户维修

366.收取燃气费

367.入户安全检查

368.新装电话宽带

369.电话故障维修

370.新客户入网业务办理

371.新装电话宽带

372.电话故障维修

373.有线电视开户办理

374.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取

375.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维护

376.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订购、退订

377.有线电视网络设计、施工

378.村居民缴电费

379.村居民建房装表安装办理

380.村居民建房临时用电办理

381.新装项目用水

382.更名过户

383.预缴水费

384.IC卡售水

385.补卡

386.维修服务

附件2

街镇实施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

(共121项)

1.就业服务

2.离退休人员生存鉴定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4.社会保障卡办理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垫付部分的报销手续办理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办理退休、注销手续

8.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费补助核定、发放、注销、转档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人员退费审核

10.城乡医疗报销初审

11.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12.劳动争议调解受理

1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4.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发放

1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老年人生活补助、新型城乡居民医疗政策咨询

16.城乡养老保险登记

17.申办个人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18.申办死亡退费手续

19.申办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0.申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及退休手续

21.申办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手续

22.申办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23.劳动仲裁及劳动监察政策咨询及指导

2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老年人生活补助政策咨询

25.1-6级伤残军人药费申报

26.职业介绍

27.组织失业人员培训

28.参军、参战带病人员资格审查申报

2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30.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核定

31.残疾人居家养老补贴核定

3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办理

33.临时救助待遇办理

3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申请特困救助核定

35.城乡居民丧葬补助核发

36.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补贴

37.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核发

38.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39.老年(优待)证申报

4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申请特困救助核定

41.公民收养子女证明审核

42.百岁老人营养补贴待遇审核发放

43.优抚对象生活补贴发放

44.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

45.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待遇核定

46.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补助金发放

47.低保、特困、优抚对象暖气费补贴,减免采暖费有关手续

48.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补贴

49.低保或特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

50.残疾学生及低保特困残疾家庭健全在学子女助学金申请

5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5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家庭危陋住房核定

53.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核定

54.申办丧葬费手续

55.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报

56.老年乘车卡办理

57.残疾证申请办理

58.残疾人就业援助

59.残疾人教育培训援助

60.残疾人居家托养、日间照料

61.残疾人康复器材发放

62.民政政策咨询

63.死亡居民家属文明祭奠告知及慰问

6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

生活救助申报

65.残疾人居家托养,日间照料

66.公共墓地入葬管理

67.农民创业服务

68.大病救助补贴核发

69.敬老院入住申报

70.残疾人证初审上报

71.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2.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73.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7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7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

76.企业设立业务咨询、帮办

77.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

78.企业安全责任书签订、备案

79.社会抚养费征收

8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

8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

8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

8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84.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85.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8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87.再生育证申请和发放

88.申请生育二孩对象初审

89.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90.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培训

91.生育保险参保办理

92.人口计生、土地、民政等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93.为外省市流入育龄妇女孕检并开具报告单

94.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档案建立

95.为辖区育龄妇女康检(孕检)

9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技术服务

97.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咨询

98.畜牧补贴登记申报

99.良种补贴信息登记

100.林权证办理申报

101.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手续备案

10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报审

103.土地发包、调整、流转民主程序的报批

10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备案

105.林木采伐申报

106.农户粮食补贴统计、核实、上报

107.新凿农用机井申报

108.能繁母猪补贴信息登记

109.设施农业初审、上报

110.无公害产品基地申报

11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12.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113.民事矛盾纠纷调解

114.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115.流动人口管理

116.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117.企业建工会审核

118.申报劳动模范审批表初审

11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签订登记备案

120.困难职工救助服务

121.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附件3

区级部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

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一、文档格式要求

填报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表式说明             

梳理规范本区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

宝坻区部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A

B

1

宝坻区粮食局

(法定机关)

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2

3

4

注:1.办理主体(部门名称):填写办理该事项的部门规范名称及其性质,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2.事项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3.事项类型:不填写(由市级确定)。

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梳理表式说明  

区级部门(含驻区县部门)按照确定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梳理服务规范,针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实施层级

区县部门实施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宝坻区财政局(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收费。收费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105号);收费标准:工本费15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宝坻区财政局××

办理地点

宝坻区宝平街道广川路29

联系电话

022-29××××××

服务表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样表略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22-29××××××

在线办理链

注:1.事项编码和事项分类:不填写(由市级确定);

2.事项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3.实施层级:实施的层级分为区县部门实施和街道乡镇实施;

4.行使依据:实施该事项的法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5.办理主体(部门名称):填写办理该事项的部门规范名称及其性质,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6.受理条件:填写申请办理该事项的申请材料;

7.收费标准与依据:填写该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8.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该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

9.承诺期限:部门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事项,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10.办理部门:办理主体单位具体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应明确到具体业务科室;

11.办理地点:该事项对外办理的具体地点;

12.联系电话:事项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13.服务表格:填写申请材料中的申请表名称,并提供表格样本和范本的电子版,申请材料中没有申请表的,填写字样;

14.常见问题解答:社会公众在该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及解答内容;

15.监督电话: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16.在线办理链接:事项网上在线办理的链接,点击链接可以直接链接到具体的办理页面。

附件4

街道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

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一、文档格式要求

填报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表式说明  

梳理规范本区街道实施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

宝坻区街道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A

B

1

街道办事处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2

3

4

注:1.办理主体(部门名称):填写办理该事项的单位名称,不具体到单个街道;

2.事项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3.事项类型:不填写(由市级确定)。

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梳理表式说明  

街道办事处按照确定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梳理服务规范,针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实施层级

街道乡镇实施

行使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新婚夫妻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育龄妇女怀孕第一个子女或者经批准怀孕第二个子女后,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证,带证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市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办理主体

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区计生委)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部门

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理地点

宝坻区宝平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22-××××××××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

监督电话

022-××××××××

在线办理链

注:1.事项编码和事项分类:不填写(由市级确定);

2.事项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3.实施层级:实施的层级分为区县部门实施和街道乡镇实施;

4.行使依据:实施该事项的法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5.办理主体(部门名称):填写办理该事项的部门规范名称及其性质,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6.受理条件:填写申请办理该事项的申请材料;

7.收费标准与依据:填写该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8.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该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

9.承诺期限:部门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事项,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10.办理部门:办理主体单位具体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应明确到具体业务科室;

11.办理地点:该事项对外办理的具体地点;

12.联系电话:事项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13.服务表格:填写申请材料中的申请表名称,并提供表格样本和范本的电子版,申请材料中没有申请表的,填写字样;

14.常见问题解答:社会公众在该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及解答内容;

15.监督电话:填写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16.在线办理链接:事项网上在线办理的链接,点击链接可以直接链接到具体的办理页面。

附件5

镇级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

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一、文档格式要求

填报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梳理表式说明             

梳理规范本区镇级实施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

宝坻区镇级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A

B

1

镇人民政府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2

3

4

注:1.办理主体(部门名称):填写办理该事项的单位名称,不具体到单个镇;

2.事项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3.事项类型:不填写(由市级确定)。

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梳理表式说明  

镇政府按照确定的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梳理服务规范,针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实施层级

街道乡镇实施

行使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新婚夫妻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育龄妇女怀孕第一个子女或者经批准怀孕第二个子女后,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证,带证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市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办理主体

宝坻区郝各庄镇(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部门

宝坻区郝各庄镇计生办

办理地点

宝坻区郝各庄镇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22-××××××××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22-××××××××

在线办理链

注:1.事项编码和事项分类:不填写(由市级确定);

2.事项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3.实施层级:实施的层级分为区县部门实施和街道乡镇实施;

4.行使依据:实施该事项的法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5.办理主体(部门名称):填写办理该事项的部门规范名称及其性质,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6.受理条件:填写申请办理该事项的申请材料;

7.收费标准与依据:填写该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8.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该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

9.承诺期限:部门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事项,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10.办理部门:办理主体单位具体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应明确到具体业务科室;

11.办理地点:该事项对外办理的具体地点;

12.联系电话:事项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13.服务表格:填写申请材料中的申请表名称,并提供表格样本和范本的电子版,申请材料中没有申请表的,填写字样;

14.常见问题解答:社会公众在该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及解答内容;

15.监督电话:填写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16.在线办理链接:事项网上在线办理的链接,点击链接可以直接链接到具体的办理页面。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