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
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就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形式,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积极应诉。近年来,我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较快,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案件较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过往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很少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虽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效果不尽理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旁听审理,不仅体现出对法律的尊重,对案件当事人的尊重,还能够通过应诉和旁听,倾听管理相对人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发现自身在履行职能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改进工作,减少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范围和方式
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列入考核目录。今后,凡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本意见所称的行政机关,指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本意见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具体工作的其他负责人。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重大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制部门提出的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审理。
三、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合理确定出庭人选和人数。除行政机关负责人外,行政机关可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一同出庭。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人选和人数根据法庭要求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二)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会同相关科室和委托代理人,认真分析案情,全面搜集案件证据、依据,做好出庭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三)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回复。
(五)及时报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对已经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各行政机关要做出全面总结,将具体案由、审理过程、应诉人员、审理结果以及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自审结之日起两周内报区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