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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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拟定的宝坻区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3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3〕2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乡建设\房屋管理;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失效到期,已废止。
有   效  性 :

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拟定的

宝坻区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

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建委拟定的《宝坻区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1212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

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规范我区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二、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三、区规划局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四、国土分局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五、区发改委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总平面图设计时,应根据规划和土地出让要求,配置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区规划局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征求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公安、市容、商务、交通、建设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置的书面意见。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区规划局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经区建委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建委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九、开发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据《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的约定,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当期公建配套费。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其中含地名标志费用0.7/m2,由区规划局收取),经济适用房等按政策减半收取。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款用于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不得随意减免。

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办理住宅和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建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理和施工招标投标手续。

区建委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理、施工招投标手续时,应当查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凡未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或未按照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组织建设的,区建委不予办理监理、施工招投标手续。

十一、区建委应加强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合同约定的公建项目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在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完成后,向区建委申请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区建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房管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公安、市容、商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通过验收的,区建委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对未通过验收的,相关部门应提出书面意见,由区建委汇总后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通过验收后,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在通过验收之前,区建委不予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区建委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十四、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出租、出售或抵押。

十五、区财政局设立公建配套费独立账户,并指定银行代为收缴。区建委和区财政局每月对配套公建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复核,并分别上报市建交委和市财政局。

十六、公建配套费用于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区相关部门根据需要,于每年10月向区建委申报下一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区建委会同区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七、本办法由宝坻区建委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430日止。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附件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类别

居住区级设施

居住小区级设施

组团级设施

教育设施

初级中学(3年制)

小学(6年制)

 

 

幼儿园

 

社区医疗卫生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文化体育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文化活动站(会所)

文化活动室

社区服务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站(含老年人服务站)

社区服务点

老年人活动中心

托老所(含老年人活动站)

 

菜市场

 

 

行政管理

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

公安派出所

 

社区警务室

市政公用

小型垃圾转运站

公厕

 

基层环卫机构

环卫清扫班点

 

公交首末站

 

 

备注:上述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的千人指标计算,不足一般规模的按一般规模配置。其他未纳入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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