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宝坻区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宝坻区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到西藏服役的积极性,高标准完成我区进藏新兵征集任务,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进藏兵有关政策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给予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军队关于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为指导,着眼于为实现强军目标输送高素质兵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解决进藏新兵的后顾之忧,确保高质量完成进藏新兵的征集任务。
二、对象和范围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征兵命令,本实施方案所称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是指今年从我区直接征集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他在服役期间调入西藏地区部队以及在西藏地区执行任务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享受这次制定的优待政策。区征兵办公室从政治思想优良、身体条件出色的高中毕业以上优秀青年中选拔征集进藏新兵。
三、优待安置政策
(一)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由区政府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向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对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100%、50%、30%、10%的比例增发优待金。
(二)入伍前系普通高校或高中(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选择安排工作的,在其入伍前由区征兵办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公务员局、人力社保局、编办共同组织签订工作协议,按照 “先本科后专科再高中”的顺序和“以绩评分、按分排序、凭序择岗”的办法,将大专以上学历的安置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高中以上学历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公勤岗位。进藏新兵退出现役报到当月起,接收单位安排其上岗并发放工资。
(三)入伍前系在校大学生(含已被普通高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新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区政府按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专升本、考研等优待政策。
(四)入伍前系单位职工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可选择由区政府统一安置,也可选择保留原工作岗位。选择保留原工作岗位的,退役后原工作单位准予复工复职,区政府参照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入伍前系本区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根据事业编身份要求,安置工作前必须转为城镇户口。要求保留农业户口的,区政府不负责安置。
四、有关规定
(一)区征兵办为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发放专用入伍通知书,并在进藏新兵退兵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新兵名单抄送区民政局、公务员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和编办备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本人或家属凭专用入伍通知书享受优待政策。
(二)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到部队后作退兵处理、因个人原因未服满规定义务兵役年限以及服役期间调出西藏部队的,不享受以上各项优待政策。对入伍后拒服兵役的青年,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兵役法》、《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予以惩处。
(三)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选改为士官、考取军校或直接提干后,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五、组织领导
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征兵领导小组负责,区征兵办具体协调、承办。区民政局、公务员局、人力社保局、纪检委(监察局)、编办、公安分局、教育局为成员单位,共同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区编办按照征集任务数提供事业编岗位,待区征兵办定兵后,由区征兵办、公务员局、人力社保局、纪检委(监察局)、编办组织择岗考核和定岗,确保新兵按时保质起运。定兵名单和进藏兵安置去向按规定面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