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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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2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2〕1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以,由于相配套法规待健全,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管工作存在职责界定不清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各类市场(包括自发形成的市场和乡村集贸市场)内的食品摊贩,以及其他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和服务性劳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由区卫生局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宝坻分局负责;占道经营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三、“流动饭店”的管理,由所在镇街负责统计、建档,报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卫生局备案。镇街负责组织服务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服务人员可参加经营活动,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参加经营活动。区卫生局负责对流动饭店的服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四、“前店后坊(厂)”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宝坻分局负责;食品在本店制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区卫生局负责。

五、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区卫生局负责。

六、餐饮废弃物的管理由区市容园林委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

七、各部门要及时互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之间的紧密衔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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