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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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19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1〕2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和提升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宝坻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整体提升我区学前教育水平和质量,根据《天津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津教委〔2010〕1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原则

第二条各镇街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本着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优先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盘活区域教育资源,结合本区域出生人口趋势和新农村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规划。

第三章  实施计划

第三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包括区直公办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镇街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我区计划分年度实施,其中:2011年新建1所、改扩建1所区直公办幼儿园;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4所;提升改造22所镇街中心幼儿园;68所村办标准化幼儿园达到天津市农村幼儿园标准;2012年,新建2所区直公办幼儿园,撤销5所局直小学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完成后,全区幼儿园总数由原有100所调整为103所,其中:区直公办幼儿园13所、镇街中心幼儿园22所、农村村办标准化幼儿园68所。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区直公办幼儿园建设所需资金除市财政补助外由区财政负担;镇街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及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所需资金除市财政补助外由镇街负担。

第五条  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由区教育局按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工程款。

第六条  区教育局和各镇街要单独核算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资金,所有支出要用合法正式票据,严禁白条抵账,项目支出一律转账支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并负责及时将施工进度报区财政局。

第八条  各镇街要配合区教育局完成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区教育局和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和提升工程除市级统一配备外,所需其他设备经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和各镇街要做好建筑档案管理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将竣工报告及竣工照片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和各镇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核实和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对需撤销的校舍、改造为幼儿园的校舍,需拆除房屋及处置设备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由镇街政府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区财政局下达批复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处置结果要及时报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监督。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克扣、滞留、截留、套取工程专款、拖欠工程款等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学前教育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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