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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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17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1〕1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宝坻区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切实做好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综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农委〔2011〕23号、津财农联〔2011〕16号、津财农改联〔2011〕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筹资筹劳程序确定的,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建设的,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户外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2.村内小型水利,包括户外村内斗渠、毛渠、排水沟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的修建;

  3.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设施的购建、主管道的铺设;

  4.需要村民筹资的电力设施,包括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修建;

  5.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池、站、桶)、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

  6.村内公共绿化,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

  7.农村燃气管线,包括村内接入户的天然气、沼气管线。

  8.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第三条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鼓励行政村兴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奖励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村,是按照《宝坻区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年)确定的现代城镇村体系中的中心村和基层村,符合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村庄规划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六化”,即:村内道路硬化、街道亮化、饮水安全化、能源清洁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村庄绿化美化。建设标准符合《天津市文明生态村规划建设导则》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以300万元为标准测算。

  第六条项目申报。拟创建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下一年度拟建项目的内容、预算、资金筹集等事项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通过的方可立项申报,并填写《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附件1)《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预算表》(附件3),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

  第七条项目审批。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对申报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拟建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含工程概、预、结算的审查以及量单、标底编制),评审费由乡镇街支付。项目评审后由区政府将确定的项目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区农委和区财政局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复,向乡镇街下达建设项目计划和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原则上文明生态村创建项目建设按照财政年度完成。

  第八条经区农委、区财政局批复的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村级组织具体实施。

  第九条项目实施。行政村在建设项目施工前签订工程合同,并填报《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协议)》(附件4);对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招(投)标书》(附件5)及相关文件。

  第十条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行政村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满(五天)得到村民认可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决算表》(附件6)、《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公示》(附件7)。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完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后,填写《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8),于每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完工的项目向市农委、市财政局申请竣工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筹资筹劳标准。我区建设项目筹资标准暂按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含20元),筹劳标准暂按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个(含10个)标准工日,筹劳折资标准统一按每个标准工日20元折算。未经批准,不得提高筹资筹劳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账管理、乡镇街报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财政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批复的建设项目计划的50%予以资金补助,其中: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其余50%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三分之二,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渠道解决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制。镇(街道)财政承担资金和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渠道筹集的资金(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赞助资金)应先行转入专账,区财政根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投资额、补助标准、乡镇街和村自筹资金到账情况,在项目开工后预拨部分补助资金,乡镇街及村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区财政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十六条实行乡镇(街道)财政报账制。乡镇(街道)财政要按照开展建设项目的行政村分别设立专门账簿,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列入财政决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实行报账制。报账要求如下:

  1.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进行资金报账工作。

  2.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3.自筹资金的货币资金部分由项目所在村汇总后上缴乡镇(街道)财政(要出具现金存款单或银行转账单,银行存款对账单),投工投劳部分由项目所在村编制用工计划,筹劳出工记录,登记造册,上报乡镇(街道)财政,乡镇(街道)财政根据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自筹资金投工投劳部分的账务处理。

  4.实行单项工程报账,如实反映单项工程成本。

  5.报账应由乡镇(街道)财政直接报账给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资金不得拨付给村或其他部门。

  6.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所在村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据实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工程未开工不得拨付工程款。

  7.单项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单项工程决算单,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8.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凭招(中)标文件、施工合同、单项工程验收单、单项工程决算单和原始发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扣除质量保证金(工程款的10%)后,据实将工程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9.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拨款申请,乡镇街将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10.报账资金票据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所有票据印鉴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名称保持一致;票据客户名称要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票据开具时间应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之后,严禁先建后报现象。

  11.乡镇(街道)财政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财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12.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将资产移交项目议事主体

  第十七条推进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并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可通过承包、租赁、托管、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长效管护制度,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

  第十八条实行公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由村民代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区财政、乡镇(街道)财政将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区农委、区财政局和乡镇(街道)财政要建立建设项目档案,项目建成后,村级组织要将村民会议记录、村民签字、项目申请、项目批复、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预决算书、招(中)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建立项目档案,由乡镇(街道)财政汇总归档,一式六份装订成册,自存2份(村、乡镇街),上报4份(区农委2份、区财政局2份),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年11月15日前,乡镇街要将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农委、区财政局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宝坻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宝坻区文明生态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财农〔2007〕19号、宝农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申报表

  3.《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预算表》

  4.《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协议)》

  5.《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招(投)标书》

  6.《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决算表》

  7.《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公示》

  8.《天津市文明生态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验收表》

  

  

  

  宝坻区财政局

  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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