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宝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二○一一年一月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宝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科技小巨人是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宝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市和区政府确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计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区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区科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审批,并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审批项目和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科委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业人员,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宝坻区201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案》规定范围的项目。
(二)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额度均按《宝坻区201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
(一)资金申请
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向区科委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区科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上报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二)资金审批
经批准的立项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示范工业区或乡镇街)下达立项通知,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资金拨付
1.无偿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由区科委向区政府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同时将企业认定审批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后,支付项目补助资金,属于节能环保和低碳两个示范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先由示范工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3000万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区科委,区科委再拨付项目单位。
2.对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由区科委向区政府报送项目资金贴息申请,同时将企业认定审批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后,支付项目贴息资金,属于节能环保和低碳两个示范工业区范围内的贴息项目,先由示范工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3000万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区科委。为加速资金周转,由区科委和示范工业区按贴息额度,将贴息资金按贷款协议规定直接拨付贷款银行。
3.上述以外项目需支付的资金,如科技创新奖励和科技人才补贴等,由区科委向区政府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复后,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科委。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按照目标要求,加强责任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区科委、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财政局审核并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区科委、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由区科委牵头,区财政局、审计局配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经专家验收认定不合格或审计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科技支持。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区政府直接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科委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报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区审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区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区科委报送财务报表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科委汇总后上报区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区科委、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