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宝坻区特定目的公司加快发展和风险防范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宝坻区特定目的公司加快发展和风险防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宝坻区特定目的公司加快发展和风险防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特定目的公司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提高公司运作的计划性、合规性和风险预警能力,根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持续发展和严格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办〔2009〕12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09〕123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定目的公司加快发展和风险防范应坚持依法经营、市场运作、政府监督、自求平衡、滚动发展、合理规避、全程管控、实时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特定目的公司按区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需要,对各类专项资金的“借、用、管、还”坚持举债有度、用债有效、偿债有信、管理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特定目的公司每年年底之前要向区政府上报下年度借、用、管、还的融资计划。根据区政府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建设计划、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情况,上报具体的贷款项目、贷款额度、下年度土地收储出让情况、需要还本付息的数量及资金平衡意见。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特定目的公司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财政、发改委、金融办、城建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作为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对特定目的公司投融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资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特定目的公司贷款项目的审查把关、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等协调督查工作,确保资金投向和使用过程公开、透明、安全运行。
第六条在区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对特定目的公司的投融资需求,由发改委组织评估、论证;财政负责对资金融通、使用、管理、偿还进行全程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重大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特定目的公司融资的投入方向是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土地收储整理、工业园区建设等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与用途必须符合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特定目的公司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预算审核制度和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项目都应纳入预算审核范围,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九条特定目的公司建设资金来源
(一)注册资本金;
(二)财政拨款,包括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等;
(三)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间接融资;
(四)公司上市和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
(五)资产、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转让变现收入;
(六)公司经营收益和公司权益;
(七)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特定目的公司土地出让需报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制定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特定目的公司每年按资金来源渠道取得的各项收入,要能够平衡建设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的需要。要不断增加可抵押、变现的融资性资产。区政府根据特定目的公司每年建设资金和还贷资金的需求情况,不断增加特定目的公司的收储土地。
第十一条特定目的公司还款资金来源
(一)注册资本金;
(二)财政拨款,包括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等;
(三)资产、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等变现收入;
(四)公司经营收益和公司权益;
(五)应收账款;
(六)按照上年度直接债务3%的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
(七)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金。
第十二条特定目的公司要统筹规划项目融资还款的期限结构,优化组合长短期债务,防止债务偿还过度集中形成支付风险。
第十三条特定目的公司要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为基本指标,通盘研究筹措资金实力和公司负债能力,拟定融资方案,科学民主决策,履行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严禁高估冒算、个人决策、盲目投资、过度负债。
第十四条特定目的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办、审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发展改革、城建及政府相关部门要健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特定目的公司要拓展融资渠道,开拓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非信贷融资方式,降低对信贷资金的依赖度,减少信贷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
第十六条特定目的公司的债务风险实行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整体债务风险负总责。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