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宝坻区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宝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国家、市有关文件和《宝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或即将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区经济社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为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应急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决定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组成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三)统一领导区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
(四)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接收、汇总、分析情况并向区领导报送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区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建议并执行其决定,向区委办公室通报重要信息。
(二)负责向市应急办报告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负责全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五)负责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的组织建设,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
(六)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监测、处置等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七)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单位、各部门向区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八)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完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负责对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项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负责其训练管理。
(四)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决定是否建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专家组。
(五)贯彻执行区应急委的指示、命令,具体组织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项预案的事后评估工作。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现场情况、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事发地区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件,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区应急委。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十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为宝坻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的制定,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预防科学的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应急救灾方案制定、控制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当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区应急委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四)必要时,可与现场指挥部一起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研究分析现场资料,辅助现场指挥决策。
第十一条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收集整理,掌握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动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必要时到现场,加强协调沟通。
(二)及时、准确传达区应急委和区应急办的指示、命令,确保应急指挥政令畅通。
(三)担任应急值班,发生重大情况时,建立日报告、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区应急办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作为任期目标,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区应急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失职行为由区级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区应急办共同认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
(二)不认真执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目标、措施不落实;
(三)对其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问题和重大隐患失察;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六)其他未正确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责任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瞒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延误处置,造成重大损失;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调查工作;
(四)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故意破坏、扰乱现场指挥;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七)拒不执行区应急委指令,组织不当,处置不力,指挥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其他严重违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所指“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依照《宝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责任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本责任制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