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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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07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9〕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

宝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宝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宝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

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2.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3.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3)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2008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700元,2009年最低缴费额为970元/年(9700元×10%)。

(2)年满60周岁并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可继续缴费。

(3)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4)2009年年满60周岁的初次参保人员一次性最低缴费额为14550元(9700元×10%×15年)。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程序

(1)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3)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参保人员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4)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单》到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缴费,两个月后也可到农村合作银行缴费;

(5)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自参保人员缴费之月起,按照其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补缴当年标准一次性缴足15年的也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最低可达到105元(14550元÷139个月)。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2009年基本养老金每月最低可达到255元(150元+105元)。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申领程序

(1)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

(2)行政村或工作站将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3)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由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发放日为每月20日。

9.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

(1)户口迁出本市;

(2)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出国定居;

(4)死亡。

10.办理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的程序

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时,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到区社险分中心办理清算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1.与原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制度衔接

(1)参加原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参保,对于已缴纳的费用,按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已经领取125元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16000元÷139个月+月基础养老金150元。重新审核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6000元÷139个月+150元+4元=269元。16000÷970=16.5年,超过最低缴费年限1.5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

(3)2009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1944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出生),已享受原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和可以享受生活补助的城镇老年人,在本年度内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

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暂定10%,如有变化,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为准。

(三)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1.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享受范围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

2.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

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3.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程序

(1)凡符合享受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行政村或工作站对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连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报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汇总;

(3)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汇总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信息采集,报区社会保险分中心。

4.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自到龄的次月起支付,由区社会保险分中心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四)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助调整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下列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覆盖范围

(1)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3)领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4)享受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5)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

(6)享受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低保)的;

(7)年满60周岁,但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六)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待遇。

1.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

2.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

3.失踪或死亡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施行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原则 

1.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要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2.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在本市所属各类全日制学校、院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成年居民;

3.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成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参保缴费期次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退休金资格的非农业老年居民;

4.具有本市蓝印户籍且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缴费期与待遇享受期

1.以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城乡居民、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其中重度残疾、低保、特困家庭、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及民政优抚对象的学生儿童,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2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本人自愿选择,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不含学生、儿童)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市财政补助115元、区财政补助105元、乡镇街补助10元。二档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市财政补助95元、区财政补助85元、乡镇街补助10元。三档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市财政补助80元、区财政补助70元、乡镇街补助10元。其中离休干部配偶按560元标准筹资,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民政优抚对象按560元筹资,由市、区财政各补助280元,个人不缴费;重度残疾、低保、特殊困难家庭、农村五保户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按220元标准筹资,由市、区财政各补助110元,个人不缴费。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1.在校(园)学生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到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未入托入学的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2.非农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3.农村居民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参保,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4.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一个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成年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按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一个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一个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按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一个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5%。

(3)各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门(急)诊医疗待遇

一个年度内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30%。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不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

3.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1)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2种,分别是: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门诊特殊病人员必须在具有门诊特殊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院诊断登记后(我区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为诊断资格医院),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孕产妇正常生产或者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同时孕产妇还享受100元的生育补助待遇。

5.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医疗待遇

(1)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80%;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2)意外伤残。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由学生意外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经伤残等级鉴定,4级伤残的补助1万元,3级伤残的补助1.5万元,2级伤残的补助2万元,1级伤残的补助2.5万元。

(3)意外死亡。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死亡的,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三种情况异地就医,给予报销:一是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三是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

(八)医疗费的报销

参保人员在实行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只支付应由自己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院与区社会保险分中心结算。参保人员在未实行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先行垫付所有医疗费,并将相关报销资料报学校或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报销。目前我区联网的定点医院有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宝平医院和区真爱妇女儿童医院。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的费用;

3.因违法违规驾车肇事发生的医疗费用,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医疗事故或民事、刑事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和本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代扣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凡领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未能及时在申报缴费期内登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除个人应缴纳的60元医疗保险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十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门诊家庭账户”结存资金使用问题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我区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门诊家庭账户”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结存资金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返还个人。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目标

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0%。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施行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工作安排

(一)人员培训。各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在9月中旬之前完成3个层面的培训:一是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对各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和街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二是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社会保险分中心组织中小学、托幼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三是由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对辖区行政村劳动保障信息员和公益性岗位大学生的培训。

(二)宣传发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统一宣传口径,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手续、待遇标准等政策规定和经办手续。乡镇街要将统一印制的布标悬挂在城区和辖区主要街道的显著位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分中心要在城区设点宣传,各乡镇街在辖区繁华地段也要设立宣传台,解答城乡居民政策咨询,分发宣传资料。区广播电视局配合“两险”启动适时开展专题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都关心、理解、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氛围。

四、组织领导

成立区城乡居民“两险”工作领导小组,区长孙宝华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李连元,副区长王素艳、边荣海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公安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残联、卫生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局、社会保险分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景富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是: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协调各部门有序开展工作;

2.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指导;

3.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4.区卫生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在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归集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并申报报销;

6.公安宝坻分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和年龄认定工作;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待遇审核支付等经办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供养、低保待遇、特困救助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

9.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

10.区监察局负责监察征缴资金使用情况;

11.区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12.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各乡镇街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名单于9月26日前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用科学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方法、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推进工作开展。对于参保登记工作初期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统一政策,加快解决,稳妥推进,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及补助标准

宝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9月1日

附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及补助标准表

单位: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

市财政

补助

区财政补助

乡镇街

财政补助

个人缴纳

一、学生、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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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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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重残、低保、特困家庭、民政优抚对象学生儿童及助学贷款学生

100

100

----

----

----

2、学生、儿童

100

50

----

----

50

二、成年居民

----

----

----

----

----

1、重残、低保、特困家庭、非农业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及农村五保户

220

110

110

----

----

2、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

560

560

----

----

----

3、民政优抚对象

560

280

280

----

----

4、其他成年居民

220

80

70

10

60

350

95

85

10

160

560

115

105

10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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