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宝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宝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林木采伐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妥善解决生态效益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保证合理采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强区的战略目标,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天津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村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条区林业局是我区林木采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管的林木采伐,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市水务、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申请人向区水务局、交通局提出申请后,经区水务局、交通局分别会同区林业局共同确认采伐申请符合我区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后,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类审批制度,以下作为宜伐树木严格管理。(一)工程类采伐林木,重点是区、乡镇(街道)城市建设、园区建设、公路、水电、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的征占林地。(二)病虫害严重树木、枯死树木、火烧树木。(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树木倒伏或清除安全隐患采伐树木。(四)中、幼龄林间伐抚育,成熟林更新采伐(树木老化、停止生长、影响景观),以及低产林改造(品种低劣、生长缓慢、材质差)。
第七条 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一)由林权人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确认申请资料齐全无误后,报区林业局审批。(二)区林业局接到采伐申请后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审批意见。(三)由乡镇(街道)林业站负责对拟批准的采伐申请进行公示,张贴在申请人所在村队公示栏内,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案件或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申请人提出的林木采伐申请,区林业局不予审批。
第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第十条 林木采伐作业时,区林业局应派专人会同乡镇(街道)林业站监督采伐过程。采伐完成后,由区林业局和林业站双方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监督人员签名后交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采伐的,乡镇(街道)林业站应派专人参与林木采伐的招投标,现场监督招投标全过程,并与中标者一起到林木采伐现场清点株数,确定采伐界限。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实行更新保证制度。申请采伐的林权人要与区林业局签订更新保证书,按保证书要求,如期足额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任务完成后,区林业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更新造林验收表,立卷归档;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经限期改正仍不能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区林业局处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由林业局代为更新造林。
第十二条 要强化林木的抚育更新管理。对中幼林要及时间伐抚育,成熟林木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树木生长期适时更新;对重点区域和部位实行生态保护,在更有利于树木生长的前提下方能进行间伐抚育;对失去生态作用、影响景观效果的病、老、死树要及时进行更新补植。
第十三条 区林业局对林木采伐审批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采伐数量,对一次采伐数量较大的,经专题会议研究后审批。对公路两侧、河渠沿岸、防护林网、保护区域、城镇绿带等重要区位的生态林、景观带要逐个编制具体的抚育更新方案,按年度实施,保障全区整体生态效应完整和永续发展。每年春秋两季各组织一次专家论证,确定抚育更新范围,拿出采伐意见,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违反林木采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区林业局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