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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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批转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0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8〕2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批转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教育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55号)精神,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机制

(一)实行属地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要承担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保障教育经费。各乡镇街和财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在核拨经费时,要按照生均标准和实际在校生数予以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三)合理配置资源。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和发展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配师资,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二、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求

(一)身份界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专指父母是外省市或本市外区县在我区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在我区暂住,年龄在6至15周岁之间,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

(二)手续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须持有暂住证、原户籍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原籍或天津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向暂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报经乡镇街教委审核后,统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注册临时学籍。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由原籍转入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须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需由原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由各乡镇街教委、直属学校在每年寒暑假开学后,到区教育局统一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三)享受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在教育教学、教育收费、评优奖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组织,及免收学杂费、免收书本费等方面均实行与我区学生同等政策。各有关学校不得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单独编班。要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个体差异,坚持因材施教,促进全面发展,对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要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要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需继续就读初中的,按我区现行初中招生办法执行。

三、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的监督和管理,对以各种借口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举办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强协调。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劳动、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的协调与沟通,掌握来我区务工人员子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他们的义务教育工作。

(三)加强督导。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全区教育督导评估范围,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乡镇街、各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宝坻区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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