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政发〔2008〕12号
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拟定的《宝坻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宝坻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81号)及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07〕7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持有我区常住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对农村五保户予以重点救助,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形式和标准
(一)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统一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个人参合资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二)一般门诊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即在“新农合”个人账户25元的基础上,再由医疗救助基金中拨付35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结报中心按规定报销后,符合“新农合”报销规定的剩余部分,再由区民政局按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四)二次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全年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开支在5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由“新农合”结报中心审核,实行二次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70%,二次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五)预付住院押金。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突发心、脑血管病、突发上消化道出血、重性精神疾病等大病,在区医院、中医院住院时,住院押金2000元以上的,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书》、诊断证明书、住院押金收款凭证,向区民政局申请预付住院押金,每次预付标准为1000元,每年最多不超过二次。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享受预付住院押金。
(六)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疾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医疗救助金发放
医疗救助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首月10日至15日报销上季度医疗费。
二次医疗救助每年进行一次,区民政局在次年的首月,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报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剔除不合理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对享受预付住院押金人员的医疗救助,要扣除预付的住院押金,本年度预付的住院押金有结余的,经区民政局设立台账登记后,由本人保存,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与“新农合”定点医院一致。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筹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非定向捐赠或捐助的30%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社会福利彩票留成返还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资金运行方式
(一)参合基金的拨付。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时间进行参合,由区民政局按照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医疗救助参合标准进行测算,向区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参合基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区民政局根据需要,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于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区民政局。
(三)二次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区民政局在次年的首月,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报送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审核,按二次救助比例进行测算并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二次医疗救助基金。
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首先填写《宝坻区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村委会同意盖章后,连同以下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新农合”住院报销专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未参加“新农合”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单据红联和蓝联。
(二)乡镇街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三)审批及资金的拨付。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完成审批和资金的拨付工作。
八、新增和退出人员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年度起止日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内新增五保人员从确定身份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年内新增农村低保人员,在确定低保身份一个月后,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新增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自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之日起享受“住院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预付住院押金”政策,但不享受本年度“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门诊救助”政策。新增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新农合”的,其“住院医疗救助”按合理医疗费用的30%予以报销。
年内取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人员,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将有关证件收回。
九、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负责医疗费的审批发放、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如实提供医疗费报销凭证。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规定的范围,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及医疗服务的,需经享受人员同意方可实施。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按时提供资金保障,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支出渠道的畅通。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拟定的宝坻区落实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坻政发〔2005〕7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