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宝坻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卫生局拟定的《宝坻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宝坻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报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48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经费保障渠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离休干部(市管单位不列入其中)。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标准为2008年每人每年10800元,以后年度根据市有关文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区财政按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超出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按当年医疗费标准按季度拨付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确有困难的企业和无口可归的企业(包括粮食购销公司、药材公司、供销社、老干部局、文化局、工业局、农机局、宝坻宾馆、规划局)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区财政负担。
(三)有离休干部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医疗费,按当年医疗费标准按季度拨付区公费医疗办公室。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区财政按标准定期拨付给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使用,医疗经费超支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解决。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定期拨付给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医疗经费超支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解决。
第六条 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医疗参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38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医疗服务。
(一)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对离休干部发放预付金制度,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节余归己,对医疗费开支超出预付金的人员经核实后就超出部分全额报销。每年报销两次。重症医疗费开支额较大,自己支付医疗费较困难的离休干部可提出申请,报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及时审核并申请财政拨款报销。
(二)离休干部继续实行定点医疗、定点管理、凭证就医、现金付款和双处方(处方附在药费单据后)制度。
(三)离休干部可选择一所距居住地较近的医院做为自己的定点医院,但必须属于国家正规医疗机构。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离休干部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国办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并报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的疾病,可由院长出具转诊证明,报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转院治疗,急重症患者可在三日内补办手续。需到区外医院就医的患者,须由区级医院院长出具转诊证明,同时报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
(五)离休干部就医必须携带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签发的门诊病历手册,诊断、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均应记录在门诊病历手册中,各项开支费用与门诊病历手册应相符。
(六)确因病情需要需外购药品的,须由定点医院院长出具外购证明,并报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登记后方可外购,否则不予报销。各医药公司、药店、乡镇卫生院驻城区内门诊部等非正规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药费单据以及非药费报销目录的单据不予报销。
第八条 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要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离休干部药费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对离休干部医疗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区公费医疗办公室。
(二)区财政局负责经费划拨。
(三)区卫生局负责医疗费的审核报销,转诊、转院手续的审批。
第九条 区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将对各医疗定点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此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和各定点医疗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