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转区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拟定的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拟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加强税收源泉控管,简化征管手续,现就我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代征税款的规定,由区地税局委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对坐落在我区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进行代征。
二、耕地占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征收办法、减免条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按照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的税款,由区财政部门按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代征手续费。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