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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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批转区社区办建委规划局拟定的关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099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8〕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批转区社区办建委规划局拟定的

关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社区办、建委、规划局拟定的《关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

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改善社区组织工作环境,创造更加优越的服务居民的硬件条件,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06]76号),现就我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坚持标准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本着“保障面积、位置适宜、方便居民”的原则,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起步建设,科学设置居委会办公室、社区图书室、老年活动中心、文化健身中心、综治警务室、社区服务站、劳动就业保障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站等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具体面积要求是:旧城区改建后的各社区组织办公用房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社区服务设施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500至700户范围内设立)和因小城镇建设撤村建居或建住宅小区(1000户左右)的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服务设施要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并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一处5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空间。上述办公用房及相关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商)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

二、落实责任,严格监督

区规划局、区建委、区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各乡镇街是落实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通过对规划、工程建设、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到位,按期达标。

区规划局负责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对未按规划设计方案配套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综合验收前组织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乡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商)签订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移交使用协议,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附件,证件不齐不予验收。

区建委负责落实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同时,应会同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社区所在乡镇街及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同步验收。

区社区建设办公室按照社区设置和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做好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的协调、督促和设施接收等工作,负责监督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否则,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三、加强管理,发挥效益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是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的场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和管理。共青团、妇联、老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组织动员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要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创建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社区党建示范区建设活动之中,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力度。对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建立安全责任制。对设施的使用,要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符合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在突出社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服务的基础上,采取多功能多用途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在服务方式上,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人员构成、服务需求和服务时段等实际情况,设置灵活的服务项目,安排灵活的服务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社区居委会、群团组织管好、用好各种公益设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宝坻区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

                        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宝坻区规划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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