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政发〔2007〕10号
批转区工经委关于规范和加强
引进工业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工经委拟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引进工业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引进
工业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开发质量,节约利用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土地资源,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引进工业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进入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的项目
原则上禁止引进带有污染工序的饲料、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冶炼、皮革鞣制、危险化学品及落后淘汰工艺项目;禁止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内现有企业建设或增加以上禁止类项目的车间、工序。
二、一般限制进入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的项目
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市场空间窄、产出效能差的项目,一般情况下限制进入。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可设立小项目创业区,建设标准化厂房,租赁给企业,集中供给水、电、暖,以减少资源的占用和对环境的影响。
限制类项目包括: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装、五金、棉油、卫生巾、食品等小型加工类项目。
三、进入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项目的门槛
立足园区定位,围绕培育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引进技术和市场成熟、资金实力强、规模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新型工业项目进入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除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项目入区门槛执行以下标准:
(一)省(市)级开发区项目最低入驻门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税收7万元/亩以上,产值240万元/亩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亩以上。
(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项目最低入驻门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税收5万元/亩以上,产值160万元/亩以上,注册资本6万元/亩以上。
四、进入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项目的土地利用指标规定
(一)轻工行业类项目: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皮毛羽绒制品、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纸制品、文教体育用品、塑料制品、工艺品等项目,进入省(市)级开发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进入乡镇街产业功能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65万元/亩。
(二)金属、橡胶、印刷类项目:金属压延、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印刷品等项目,进入省(市)级开发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10万元/亩;进入乡镇街产业功能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三)设备、电气器械、仪器仪表类项目:通用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等项目,进入省(市)级开发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30万元/亩;进入乡镇街产业功能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四)医药、化纤、汽车、通讯电子类项目:医药、化学纤维、交通运输设备、通讯、计算机、电子设备等项目,进入省(市)级开发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60万元/亩;进入乡镇街产业功能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30万元/亩。
项目的容积率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行业标准执行。
五、投资协议书的规定
两级园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必须严谨并有违约处置条款,必须载明的条款有:项目名称,主要产品,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占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竣工(投产)时间,预期效益等。
除区政府批准外,一般项目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格政策;
(二)全额交齐土地出让金后,才允许入区建设;
(三)不办理项目预留土地,分期开发项目要报区政府批准。
为约束项目方按协议时间和规模完成投资建设,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新入区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方经过“招标拍卖挂牌”中标或竞得土地后,办理规划选址、环保审批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齐土地出让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建设和按期竣工后,报请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同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投资协议作为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六、鼓励优质项目进入省(市)级开发区和乡镇街产业功能区
对引进的高新技术、著名品牌、总部经济、产业龙头企业及产能较高、规模较大、对园区产业及区域经济有特殊拉动作用的高水平项目,省(市)级园区和乡镇产业功能区要给予重点特殊扶持。
七、对违约项目的处罚
对违反协议延期建设、建设缓慢、延期竣工及达不到约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项目完成建设后经相关部门验收未达到协议(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强度的,根据违约处置条款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可采取不给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限期完成投资计划、取消项目方享受的优惠等措施。
(二)对推迟建设或建设缓慢项目的处置。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因项目方原因自建设用地批准之日或协议(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认定为闲置土地。规国局按规定每月收取项目方基准地价(13.6万元/亩)的2%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延期竣工项目的处置。执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项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延期竣工的应当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6个月,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除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延迟外,延期竣工6个月(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延期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1年以上至2年以内的支付出让金总额7%的违约金,超过2年未竣工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全部建筑物。
八、实施引进项目备案制度
两级园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引进项目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选择、调研和分析论证工作,合理拟定供地面积等相关条款。在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前将协议草本报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经委)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合格;园区在签订正式协议后,将协议正本一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并将复印件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对违反入区项目规定要求的,通知园区管理机构另行调整或请示区政府批准。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及违约责任要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区政府不定期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对特殊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核。
九、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两级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做好项目服务和建设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弄虚作假,确保项目如期建设和按期投产。项目竣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时,园区管理机构向区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给项目方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协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并对园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宝坻区工业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