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政发〔2007〕17号
关于宝坻区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局[2006]24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我区事业单位自2007年7月份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一、参保范围
全区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为其工作人员(包括建立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人员),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及补助
年内按本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5%。全额事业单位缴费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所需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工伤申报、认定、鉴定
申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遇有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备案,之后,应在5日内补报备案表。
认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时限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鉴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一至十级伤残鉴定;发生工伤后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和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工伤职工治疗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先到就近医院进行急救、抢救性治疗,待伤情稳定、脱离危险后要转入本区内或市区内定点医院治疗。
五、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下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
六、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街、各部门要安排负责医疗保险的专职人员,统管好本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及工伤申报、认定等项工作。
(二)各定点医院、药店,对工伤人员的治疗、用药,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工伤保险用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设施服务范围标准。
(三)劳动保障、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参保缴费、工伤认定、住院治疗收费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社会保险分中心要搞好政策培训、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保障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首月参保,如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请各单位先行垫付。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