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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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宝坻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09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7〕2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宝坻政发〔200722

 

关于印发宝坻区区级农民

专业合作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宝坻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我区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

第三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组建并登记,规范运行一年以上。

(二)在区农经委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三)内部社员的资产份额及合作社的总资产界限明晰。

(四)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向社员发布行业信息。

(五)入社社员或从事养殖业达到50户以上,或从事种植业达到100户以上,或从事特殊种养业达到20户以上。

(六)组织销售社员产品90%以上,农户增收明显。

(七)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形成的章程、合同及合作社的各项制度等资料保存完整。

第三章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程序

第四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评定一次,有申报意向的合作社在4月份向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所属部门向区农经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作社简介;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社员花名册;

(五)与农户签订的产销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六)与市场或龙头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七)上年度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八)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第六条 区农经委结合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综合评定。

第七条 经综合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的,确认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区政府下发认定证书和批准文件。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八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00万元,对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扶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种农业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二)为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提高影响力,若干个合作社建立合作联盟,统一使用品牌,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3倍以上的,区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

(三)对探索解决食品安全途径,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实行产品追溯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

(四)对产品进入中等以上城市的大型超市或建立直销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销售稳定一年以上,区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

(五)对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财政补助资金3万元。

(六)建立管理开发应用系统,实行信息化、电算化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财政补助资金1万元。

第九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区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本社社员销售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81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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