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政发〔2007〕23号
关于印发宝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宝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等项目,主要包括:防渗明渠、低压输水管道和喷灌、微灌等节水工程;打井工程及配泵,设计流量不超过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级报账制。报账范围为:经市或区批准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和乡镇(街道)、村及农民自筹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报账工作。
第五条 区水务局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并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单项工程预决算。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水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存在的问题等,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计划申报村队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保证自筹资金全部到位。申报时,每个单项工程都要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项目审批: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确定予以立项后,编制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联合上报至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第九条 组织实施:市局下达项目计划后,区水务局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并将工程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水务局根据区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预算组织实施,并承担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控制。对在组织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工程项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条 工程施工:区水务局要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工程预算及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并明确责任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区水务局、财政局结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验收,填制“工程验收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专户、专账,并设专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及时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拨入和拨出进行核算;区财政局应在项目计划建设期内将财政资金拨至报账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进行资金报账工作。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六条 自筹资金的货币资金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汇总后上缴区水务局,实行区级报账。投工投劳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用工计划,登记造册,上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根据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自筹资金投工投劳部分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报账,如实反映单项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账应由区水务局直接报账给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资金不得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区水务局审核同意,据实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工程未开工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单项工程决算单,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凭施工合同、单项工程验收单、单项工程决算单和原始发票,经区水务局审核同意,扣除质量保证金(工程款的10%)后,据实将工程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区水务局将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报账资金票据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中:工程支出应统一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所有票据印鉴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名称保持一致;票据客户名称要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票据开具时间应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之后,严禁先建后报现象。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局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进行资产移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水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和资金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管理和区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区财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度项目开始试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宝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区级报账入账会计凭证表格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