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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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宝坻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09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7〕2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宝坻政发〔200724

 

关于印发宝坻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扶

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宝坻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促进“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产业链条的形成,拓展农产品转化增值的空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第三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或流通,通过各种合法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

(二)在区农经委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规范运行一年以上;

(四)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

(五)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六)在企业生产经营利润中,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七)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银行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

(八)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合同契约、保护价等形式收购农户产品,带动本区农户200户以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业的可适当放宽),采购本区原料占总原料的50%以上,被带动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九)制定并按照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十)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十一)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属高附加值产品、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能有力促进相关产业形成;

(十二)有自己的品牌、注册商标和通过安全食品认证。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管理

第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每年6月份评定一次,有申报意向的企业于4月份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所属部门向区农经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化经营简介;

2、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

4、带动农户花名册;

5、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

6、与农户签订的产销合同一份;

7、与其他龙头企业或市场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

8、上年度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第六条 区农经委结合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综合评定。

第七条 经综合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的,确认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区政府下发认定证书和批准文件。

第八条 已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直接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资金,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予以扶持。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改扩建或实施技改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扶持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扶持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扶持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扶持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

(二)农产品信息采集发布、营销网络建设,市场及品牌的培育;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四)基地标准化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的技术推广、生产标准制定、设施购置;

(五)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环保、防疫和检验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对利用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自评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后,年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的,全额奖励两年企业经营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第35年减半奖励。

第十三条 区级龙头企业及所带动农户在全区城镇建设规划以外建造温室、大棚以及在非基本农田上建造非永久性畜禽养殖小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的,视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达到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区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

第十六条 对取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需新建、改扩建或实施技改项目的,由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区农经委正式提出项目申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申报最后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书;

(三)与农户签订的有效合同式样一份,附合同人名单和联系电话;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五)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区农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次排序,择优批复。

第十九条 经审批的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向区农经委、区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在接到验收申请30日内,区农经委、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扶持资金;未达到项目申报内容的,责令限期达到,限期内仍未达到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11日起 施行

附:1、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2、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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