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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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宝坻区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09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7〕2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宝坻政发〔200726

 

关于印发宝坻区部分服务

行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统计局拟定的《宝坻区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宝坻区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天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进一步摸清全区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基础信息,为全市和我区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全面、科学、准确依据。

二、普查对象、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内容、方式

(一)普查内容。单位(个体户)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及经营状况等。普查采用国家和本市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和分类。

(二)普查方式。

1房地产开发业和限额以上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餐饮、住宿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常规统计渠道,组织全面调查;

2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从事其他房地产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3限额以下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餐饮、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居(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选调或聘用普查员,进行全面调查;

4、各类法人单位,同时填报本部及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资料;与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或归属法人单位主业未列入普查范围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上报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

四、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7930,时期资料包括20071-9月、20061-9月和2006年全年数据。

五、组织领导

成立宝坻区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李连元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张守利、统计局尹玉栓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发改委、商务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房管局、统计局和宝平、海滨、钰华三个街道的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统计局尹旭光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街和工业园区设立普查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区普查办公室;各居(村)委会设立普查工作小组。

各级普查办公室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或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人员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六、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按照统一设计、分工协作、条块结合、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区普查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指导全区普查业务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与普查资料汇总、质量评估、资料发布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发改委负责协助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推动、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工作;

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商务委负责协助做好全区住宿和餐饮业普查的组织推动、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工作;

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普查组织、普查登记、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助做好全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普查的组织推动、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工作;

房管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组织、普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负责整理、提供有关行政登记资料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各乡镇街和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区管限额以上、全部限额以下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餐饮、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组织、普查登记、质量评估工作。

七、质量控制

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区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与检查验收制度。普查登记完成后,应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对主要普查指标,特别是个体经营户普查指标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普查数据结果的主要依据。

八、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20079月底前):主要完成组建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及工作细则;布置全区普查任务及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普查宣传与推动;完成数据处理程序的调试与培训等工作。

(二)登记与数据录入阶段(200710月底前):主要完成各类单位、个体户的普查登记及数据录入、逻辑审核、上报等工作。各乡镇街及有关单位的普查表上报时间为 1015之前。

(三)审核汇总与总结阶段(200712月底前):主要完成全区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数据汇总、质量评估等工作,发布全区普查主要数据结果。

九、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区普查办公室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各乡镇街和有关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十、奖惩措施

对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纳入普查范围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工作。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自行修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普查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保密义务。

十一、附则

本方案由宝坻区部分服务行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依此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坻区统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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